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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机关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2]17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3
实施时间: 2002-11-1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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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全省国税系统机关安全管理工作是国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各级国税机关和全体国税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为了切实抓好全省国税系统机关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机关安全和国税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国税务系统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各级国税局统一领导本级国税机关及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把安全管理工作排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齐抓共管,逐级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条 机关安全管理是国税系统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对机关安全管理工作要进行统一计划、安排、检查、考核、奖惩。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机关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省局、市局的办事机构设在机关服务中心,县局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各级培训中心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
  2.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总结机关安全管理工作。
  3.研究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4. 每季度向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汇报一次安全管理工作,每半年向全体职工讲评一次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机关安全管理工作奖惩。
  6.组织安全管理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机关下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派专人作为安全管理员,并登记备案。
  第六条 机关各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工作要求以及本机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2.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安全检查。
  3.组织本单位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和参加本单位安全实务学习和训练。
  5.定期向机关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和事故情况。
  6.研究解决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漏洞的工作措施。
  7.提出对本单位涉及安全工作人员的奖惩意见。
  8.提报添置本单位安全器材的方案和计划。
  9.完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机关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各岗位的特点,层层分解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第三章 机关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防止火灾,责任重于泰山。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的范围为:办公区、宿舍区、培训中心所有设施、设备。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一名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机关内部重点防火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制定机关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办法。
  3.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检查机关消防安全工作,并向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报告。
  4.负责与当地消防部门的工作协调。
  5.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工作。
  6.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7.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预案。
  第十二条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成立义务消防队,由机关各单位选派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员是本单位的义务消防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消防法规。
  2.对本单位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纠正违反消防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章的行为。
  3.负责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保养,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4.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措施和人员疏散预案,并进行指导训练。
  5.遇到紧急情况,要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报警并能正确地使用消防器材,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引导公安消防队进入现场,并协助调查事故原因。
  6.完成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监控。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均要设立消防监控设施,配备专职消防值班人员,并认真维护消防监控设备。加强消防安全巡查,落实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认真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统一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六条 全体国税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和所有临时聘用人员,下同)都负有消防义务,要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学习和掌握消防知识,严格遵守消防法规,积极主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自觉保护消防设施,不擅自挪用、拆除、损坏消防器材;不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消防通道。
  3.不携带火种进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场所,不携带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进入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和乘坐交通工具。
  4.正确使用电器及电源设备,不在周围堆放杂物,不乱接电线,不私装电器,不在禁烟场所吸烟。每天下班前,要关闭电器开关。
  6.对子女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教育子女不要随便玩火、燃放烟花爆竹,并对由此发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7.发现火险立即报告火警。
  8.积极参加灭火工作。
  9.完成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所有公务车辆要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本级机关车辆管理责任制,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机关车管部门具体负责车辆日常管理工作。
  1.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严格车辆维修和交接登记。
  2.机关车辆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由局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3.车辆要统一定点停放,不得擅自停放车辆,防止车辆被盗。
  4.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供油制度。大额支出应提前按规定程序报批。维修单位、供油单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范围,除以下范围外,一般不得调派公务车辆:
  1.机关公务用车;
  2.会议及接待用车;
  3.机关人员及家属、子女急诊用车;
  4.局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第十九条 长途用车必须从严掌握,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车管部门安排,除特殊任务外,遇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严禁派车;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出长途车。
  第二十条 车管部门对机关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始终保持良好的车况,该报废的车辆要及时报废。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
  1.车管部门对驾驶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召开安全会,对行车安全情况进行讲评,促使全体驾驶人员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2.车管部门要严把招聘关,适时进行技术培训和考试,定期组织学习交通法规,通报交通事故情况,组织交流驾驶经验,提高驾驶水平。
  3.加强行车安全的管理:
  (1)每次出车前驾驶人员必须对车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带故障出车,对行驶超过15万公里的车辆,每行驶2000公里进行一次重点检修。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上路行驶时,有关证件要齐全,严禁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开车,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3)严格遵守安全带使用规定,在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人员必须督促全体乘员系好安全带。
  (4)高速公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10公里,其他道路应按道路的限速标志行驶。持续行驶时间较长的,中途必须安排停车休息。
  (5)严禁私自出车。
  (6)严禁私自搭载外单位乘客。
  第五章 食堂卫生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三条 加强食品采购管理,防止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拒绝采购污染、霉变、变质、过期、腐败的物品,确保食品质量。储存场所要做到卫生整洁,无鼠、无虫、无尘。
  第二十四条 机关食堂厨房内外包括操作台、灶台、地面等处要整洁,对餐具、茶具、食品容器、炊具及其它用具,必须严格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食堂所有工作人员每年要体检一次,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凡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工作期间要认真遵守食堂卫生管理规定,严格按程序操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食堂工作秩序管理,严禁闲散人员进入食品仓库和工作间,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 保卫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和组织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机关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人员为安全保卫工作联络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全体人员特别是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事故,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加强保密室、票证库、档案室、会计室、机要室、资料室、计算机房、动力室、食堂、院内煤气管线、锅炉房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机关干部职工下班前要检查门窗、灯火、电源的关闭及安全情况。离开办公室,应随时锁门。个人的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不准存放在办公室,单位的贵重物品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务保险柜夜间存放现金不得超过规定数额。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办公楼内乱扔烟头,严禁在会议室、电梯内、走廊吸烟,严禁在办公楼内焚烧纸张及其它物品。
  第三十二条严禁私自变动和拆卸电源插头、开关、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派维修人员办理。
  第三十三条机关配电室、总机房、锅炉房、计算机房、消防及楼宇安全监控室等重点部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对设备要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状态,不能带故障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临时工、合同工的管理。使用临时工、合同工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具体管理要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加强安全保卫检查。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加强对办公楼及宿舍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提高管控能力。实行保安管理的要加强与保安公司的联系,强化措施,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三十六条加强值班工作。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局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对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发现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力、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及重大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机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已下发的单项制度、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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