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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财发[2004]9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2-22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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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贸委: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03]65号)精神,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跨市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各设区市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预[2002]4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跨区县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企业均由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门店不单独核算、不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部向其所在区县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表格式略),其作为连锁企业的条 件和经营方式经市商贸委按照《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审核确认,并报市财政局、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后,可对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所属各直营连锁门店实行由总部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企业,经市商贸委认定后,由市国税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具体名单。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连锁企业,经市商贸委认定后,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具体名单。
  对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不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仍由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统一缴纳增值税办法及增值税在相关区县间的分配
  (一)统一缴纳增值税办法连锁企业总部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由总部统一向核算地所在区县国税部门申报缴纳,按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所在区县国库。
  (二)统一缴纳的增值税在相关区县间的分配办法统一缴纳的增值税在相关区县之间,按各直营门店所在区县的增值税计税收入占连锁企业增值税全部计税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某区县应分享增值税额=连锁企业统一缴纳的增值税×区县分享比例×该区县直营门店增值税计税收入占连锁企业全部增值税计税收入的比例连锁企业统一缴入核算地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各相关区县应分享部分,每年划拨一次,划拨办法如下:由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区县财政局根据连锁企业总部增值税入库数、全部计税收入以及各门店计税收入,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各相关区县应分享额,编制调库汇总表,通知总部所在区县国税部门按规定办理更库手续,于每年12月底前从总部所在区县国库调入各相关区县国库。编制的调库汇总表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备案。
  三、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及所得税在相关区县财政间的分配
  (一)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所得税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总部所在区县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并按现行分享比例就地缴入所在区县国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所在区县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企业所得税在各相关区县间的分配办法
  1、各区县应分享所得税额的确定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各直营门店所在区县之间的分配,按连锁经营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3个因素确定各相关区县的分配系数,其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经营收入指连锁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企业职工人数指连锁企业年度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年初和年末在编职工人数的平均值,其中,在编职工为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总部职工人数计入总部所在区县。企业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以各直营门店所在区县为单位汇总的会计报表数计算。各相关区县应分享的所得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某区县应分享所得税额=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县分享比例(20%)×该区县分配系数某区县分配系数=0.35×(某连锁经营企业在该区县所在直营门店经营收入/连锁经营企业全部经营收入)+0.35×(某莲锁经营企业在该区县所有直营门店的职工人数/连锁经营企业全部职工人数)+0.30×(某连锁企业在该区县所有直营门店的资产总额/连锁经营企业全部企业资产总额)
  分配系数所采用的因素及数据按连锁经营企业上年的实际数据计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发文。确定的分配系数,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连锁经营企业因改组、改制、资产重组及新设直营连锁门店,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对分配系数影响较大的,相应调整分配系数。
  2、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各区县之间的划拨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入总部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各相关区县应分享部分,每年划拨一次,划拨办法如下:由总部所在区县财政局根据连锁企业总部所得税入库数和上述公式计算确定各区县应分享额,编制调库汇总表,通知总部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更库手续,于每年12月底前从总部所在区县国库调入各相关区县国库。编制的调库汇总表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的工作,及时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及提供其他相关资料,总部所在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强配合,及时按规定办理统一纳税的更库手续,确保各相关区县财政利益不受影响。
  六、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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