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行发[2006]1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1-19
实施时间: 2006-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2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陕劳社函[2005]113号)收悉。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我省重新核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对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可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企业内部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得收取鉴定费。
  二、职工因工负伤(含患职业病)或因病(含非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鉴定机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鉴定费,市级鉴定机构按每人次200元收取鉴定费。
  三、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再次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原鉴定单位承担。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主要用于聘请医疗专家的劳务费、印制劳动鉴定所需的表、册、卡、证工本费及召开劳动鉴定会议费等。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
  五、劳动鉴定过程中,需对被鉴定者进行的各项辅助检查,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执行。
  六、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的其他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出具房产产权、产籍证 哈价联发[2005] 2005/11/29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西安市消防安全培 陕价行函[2013] 2013/4/12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依兰县达连河镇城区污水处理 黑价行[2012]13 2012/6/1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 辽价发[2010]51 2010/5/25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 津价综[2012]32 2012/4/20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海洋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 浙价服[2013]83 2013/4/7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 冀价经费[2010] 2011/1/1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高考考试费收费标 云价收费[2011] 2011/8/16
关于下调基金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证上[2022]65 2022/7/19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导游人员资格 黑价联[2012]36 201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