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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6]14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0-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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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06]694号)的规定,我市被列为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城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反馈至市局。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原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及以上。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02号)的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500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650元。
  上述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人员。
  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残疾证件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条(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二、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为按月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或增值税,按加计扣除的工资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当月减免限额内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征不退;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可于每季度申报时,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当季减免税额,年度终了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后,退还多征收的税款或补缴多减免的税款。
  (一)营业税
  1、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数额为3.5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
  2、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下同)业务的企业。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企业应将上述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选定后1 年内不得变更。
  4、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和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按加计扣除的工资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加计扣除的工资①×适用税率②。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将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八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的规定,年度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减免税额如大于当年应纳所得税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所得税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加计扣除的工资额①计算方法如下:
  1、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的
  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按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计算并税前扣除全年工资,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再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年工资总额1倍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2、实行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
  (1)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未超过1600元/月
  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未超过1600元/月的,先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以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再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全额1倍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2)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超过1600元/月
  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超过1600元/月的,先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以人均1600元/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月工资小于1600元的,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年工资总额1倍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如实际支付残疾人员月工资大于1600元的,以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的2倍与1600元的差额作为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据以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三、试点企业的认定程序
  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实行一年一认定、一年一审批的审批管理模式。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认定手续时需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民政(残联)部门的认定证明;
  3、岗位职数说明书;
  4、残疾职工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厂时间、工种、残疾类别、身份证号码、残疾人证号码);
  5、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证明;
  6、金融机构代付每月个人工资证明;
  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8、如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需报送残疾人员工资明细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9、减免增值税的福利企业,需报送国税机关的认定手续;
  10、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认定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查,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本年度《福利企业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详见附件),认定本年度减免税资格及月预减免税总额,在《残疾人证》上加盖认定戳记;如不符合认定条件,则在上述时限内,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纳税人。
  如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局管理,企业应于次月申报时,将《福利企业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送交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年度终了后30日内,纳税人应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报送认定时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批准减免本年度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取消其减免税认定资格。同时,将纳税人提交的材料留存归档。
  四、其他规定
  (一)关于执行时间问题
  试点自2006 年10月1 日起施行。试点期间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规定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已减免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对已减免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并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享受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的优惠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职工总数及安置比例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包括残疾人员。
  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取的次月起计算。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经认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和减征当月的营业税。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 月1 日起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关于劳务用工问题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若有劳务公司人员参与生产经营的,则在计算“四残”人员安置比例时,该部分劳务公司人员,应视同本企业的用工人员,计入职工总数。
  (六)关于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规定
  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款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并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关于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1、老企业在2007 年7 月1 日前须达到新的认定标准
  对2006年10月1 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符合财税[2006]111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即缴纳四险)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2007 年7 月1 日起对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老企业2006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应分段计算
  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福利企业,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按以下步骤汇算:①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不加计扣除);②计算1-9月份的减免税额,1-9月份的减免税额=年应纳所得税额÷12×9;③计算10-12月份减免税额,10-12月份减免税额=10至12月加计扣除的工资(具体计算见本意见第二条第二款)×适用税率,但不得超过当年应纳所得税额的1/4;④计算2006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2006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
  3、审批2006年度减免税履行原减免税程序
  市局将在现行减免税软件“福利企业减免”的政策依据中填加财税[2006]111号文件依据。审批2006年度福利企业减免税时,履行原减免税程序,一并审批按新老政策计算的减免税额。纳税人需同时报送享受原政策及享受新政策的资料。
  4、需重新履行认定程序
  新政策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基层局应对本辖区内的福利企业进行重新认定,确定营业税月减免限额及企业所得税减免资格。
  附件:福利企业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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