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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金税工程协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2]5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29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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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山东省金税工程协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管理工作规程
  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及《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使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市、县(区)。
  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省局、地(市)局、县(区)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市级协查信息系统须有3人以上负责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区县级协查信息系统须有2人以上负责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协查系统运行的信息包括委托管理信息、受托管理信息、上级对下级管理信息、统计监控信息、综合查询信息。
  省级协查管理部门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市级协查管理部门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县级协查管理部门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 协查领导岗位
  协查领导岗位全面负责协查工作。通过协查系统对委托发出、委托收到和受托收到、受托回复的协查信息进行审批,并对委托、受托、检查和综合管理岗位提交的有关协查资料及协查动态分析报告进行审批和审核。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委托管理岗位
  1、协查案件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l)内部生成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
  (2)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
  (3)接收从稽核系统转入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缺联发票等专用发票信息;
  (4)接收征管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2、委托管理岗位对发票内容录入的准确性负责。对于各种来源的发票信息,应自接到来源信息后48小时(2个工作日)内转入或录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需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的案件(是指协查案件价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地级国税局稽查局组织协查;协查案件价税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级国税局稽查局组织协查;协查案件价税合计在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另外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协查的案件也应上报),按规定报批后,呈报上级查处,同时录入重大案件报告;对本级发出的协查,转协查领导岗位审批,领导审批同意协查的委托协查案件,作委托发出工作,通过系统发出协查函,同时做好相关台帐的登记工作;领导审批不同意协查的记录,应分不同情况转"正在录入"状态或作删除处理。
  委托管理人员收到已返回结果的协查信息后,应及时查看返回结果的发票、附件以及税务处理结果,根据工作需要打印相关文书,核查原始信息和返回信息,反馈到各有关来源。
  3、委托管理人员需通过协查系统对征收机关转来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原件与软盘数据进行核对,两者数据一致的,将软盘数据读入协查系统,同时签收,然后通过协查系统提供的“纳税人信息补齐”功能,自动补齐软盘数据七项内容之外的纳税人相关信息,对不能通过系统自动补齐的“异地纳税人资料”,要通过协查修改功能,按照专用发票票面信息手工补齐纳税人相关信息;两者数据不一致的,不予签收。
  收到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委托协查结果后,对协查结果为正常的,委托管理人员应将专用发票原件及时返回征收机关,同时向征收机关提供《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1),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移送-接受台帐》(见附件2);对协查结果为有问题的,应移交稽查环节进行处理,同时向征收机关提供《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移送-接受台帐》。
  4、对内部生成委托发起的协查,提供协查发票的检查人员对有问题发票的选票准确性负责。检查人员向委托管理岗位移交有问题发票复印件及有关资料的同时,须填写《内部生成委托发出协查发票申请表》(见附件3),说明涉嫌违法事实,提出具体的协查要求,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委托管理岗位,委托管理人员接收后应填写《内部生成委托发出协查接收—回复台帐》(见附件4、5),并录入协查系统发起协查。
  收到内部生成委托协查结果后,对协查结果为正常的,委托管理人员应打印协查回复函、协查处理单、返回发票明细清单,连同《内部生成委托发出协查发票申请表》以及有关资料及时返回检查人员,同时填写《内部生成委托发出协查发票接收-回复台帐》;协查结果为有问题的,应移交稽查环节进行处理,同时填写《内部生成委托发出协查发票接收-回复台帐》。
  5、对系统返回的稽核系统转入协查结果通报单,委托管理岗位要及时打印本级管理的委托方纳税人非正常发票的返回发票明细清单,转检查岗位进行查处,同时填写《稽核系统转入协查结果通报单接收—处理台帐》(见附件6),检查结果为正常的,将有关资料转综合管理岗位归档;检查结果为有问题的,移交稽查环节进行处理,根据处理结果填写《稽核系统转入协查结果通报单接收—处理台帐》。
  对系统返回的比对不符发票协查结果通报单,不论其协查结果是否正常,委托管理岗位均应根据其协查编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与本级受托收到的相同发票对应联次协查情况进行比对,如未受托收到相同发票对应联次的协查,应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落实,经比对、检查属于操作失误造成发票比对不符的,按照正常票将有关资料移交综合管理岗位整理存档;经比对、检查发现仍存在税额、金额等五要素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稽查环节处理,同时对受托方税务机关回复结果为正常的,应出具书面证明告之受托方税务机关,对其本地企业进行处理。
  三、受托管理岗位
  1、受托管理岗位负责及时全面地接收和发送协查信息,并对检查情况和进度进行督促调度,对受托协查信息的及时回复负责。
  2、受托管理人员接到系统转来的各类协查信息,应及时进行登记,并提交领导审批。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协查函、协查进行表、发票清单(全部),转检查岗位或管理岗位实施协查,同时逐项登记《金税工程受托协查处理台帐》(见附件7、8)。
  3、对有疑问的专用发票受托方必须在30日内回复协查结果;对委托方已确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应转入稽查程序进行处理(已撤销稽查局的区县转市局稽查局查处),处理结果必须在60日内回复。
  4、协查结束后,受托管理人员根据检查岗位转来的协查资料录入协查系统,报经领导审批,向委托方复函,同时填写《金税工程受托协查处理台帐》。对经协查证实为虚开的或委托方提出要求的,应向委托方寄送有关证明材料。
  5、对受托收到的作废、失控协查发票,本方协查结果正常的,受托管理人员录入协查系统前,应与委托方税务机关联系索取有关书面证明。委托方税务机关提供了发票确已作废、失控证明的,应移交稽查环节进行处理;如委托方税务机关提供了本方企业发票情况正常,已按规定正常报税的书面证明,受托管理人员应及时移交检查岗位,由检查岗位根据协查结果准予企业抵扣,同时依据检查岗位移交的资料及时按照正常票予以回复;如委托方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受托管理人员可按照正常票予以回复,同时通过本级委托岗位发起相同内容的内部委托协查,并在附加说明中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委托管理岗位发出此类内部生成协查时,只需登记《内部生成委托发出协查接收—回复台帐》,即可发起协查)。接到委托协查结果后,将属于作废、失控的,移交稽查环节进行处理。
  四、检查岗位
  检查岗位接到受托协查发票或稽核系统转入协查结果通报单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并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协查进行表》所列的协查内容进行查证。检查岗位对协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l、根据协查要求,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查证以下情况:
  (1)是否有该企业,该企业是否有需要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以及是否为废票或者丢失被盗发票;
  (3)查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4)查证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交易是否真实,查证出口货物是否自产;
  (5)查证票款结算是否相符,往来是否一致。
  (6)对协查函中另有取证要求的,按要求查证并详细说明。
  2、所有受托协查发票均应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制作的取证资料应完整、合法有效。所有取证材料均需由被查方写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章,必要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可按照稽查询问笔录的格式制作)。
  3、对受托收到的由稽核系统转入的各类有问题发票,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作废、失控发票:按照本岗位第一条所列要求进行检查后,经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应移交稽查环节进行处理;本方企业未发现问题的,应通知受托管理人员与委托方税务机关联系索取有关证明,如对方企业发票情况正常的,根据协查结果准予企业抵扣,并按正常票移交受托管理人员回复。
  (2)缺联发票:要对其相应发票明细进行调查核对,对其已计提销项税金的,可按正常发票移交受托管理岗位;对其未计提销项税金的,按规定移交稽查环节进行处理。
  (3)比对不符发票:按照本岗位第一条所列要求进行检查后,未发现问题的,按照正常票移交受托管理人员;经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应移交稽查环节进行处理。
  4、检查受托收到认证系统转入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时,对其已计提销项税金的,应由被查企业出具详细说明,可按正常开具发票予以处理;对其未计提销项税金的,移交稽查环节进行处理。
  5、经检查发现查无此户、查无此票、假发票、注销户、走逃户、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本方正常的,应按要求进行取证,转受托管理岗位。
  (1)查无此户:指经协查未发现协查信息提供的纳税人。检查人员应根据原始发票明细信息中的受托方纳税人登记号、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逐项进行核查,确无协查企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2)查无此票:指经协查本管辖范围内未发现协查信息提供的发票。无抵扣联的由企业出具未收到或未抵扣的证明;无存根联的由企业出具未领购过此号码发票的证明,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未发售过此号码发票的证明。
  (3)假发票:经协查确定为假发票的,不得抵扣。须制作协查发票来源的询问笔录,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
  (4)注销户:指经检查协查信息提供的纳税人已经办理注销的企业。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企业注销时间的证明。对注销以后开具的发票,按规定移交稽查环节进行处理。
  (5)走逃户:指经检查协查信息提供的纳税人已经走逃的企业。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企业定为走逃户的时间证明。对定为走逃户后开具的发票,按规定移交稽查环节进行处理。
  (6)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及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指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及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应在附加说明中详细说明,以便于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7)本方正常:指按照本岗位第一条内容及其他要求进行协查后,本方纳税人发票正常的情况。
  6、对定性为虚开的(包括委托、受托收到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发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正常稽查程序进行处理。
  对其他情况,可根据发票协查提供的资料,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7、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填写《协查进行表》和《协查报告》(见附件9),协查结果要定性准确,表述清楚。由检查人签字,报有关领导审批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1)协查结果正常,将《协查进行表》、《协查报告》及稽查结论,连同发票、记帐凭证复印件及有关证据材料,转受托管理岗位录入协查结果。
  (2)检查中确认有问题的,在处理结束后,将《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通知书》(对经查实虚开或确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审理报告》(对已立案处理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入库凭证复印件、《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仅对收到已证实虚开的)、《协查进行表》、《协查报告》、发票、记帐凭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转受托管理岗位进行录入。
  五、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协查任务结束后,形成的各类协查函件与文书资料,必须及时进行整理归档。综合管理岗位对文书资料保管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2、协查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机读档案。纸质档案指各种税务文书及检查资料等,由协查系统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整理归档;机读档案指协查服务器中的协查系统电子数据,由各级信息中心按规定定期备份保存。
  纸制档案可划分为永久档案、长期档案和短期档案。永久档案是指定性为虚开的检查资料档案,其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档案是指定性为虚开以外的所有检查资料档案,其保管期限为15年;短期档案是指综合类资料等检查资料以外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为10年。
  协查纸质档案应按照委托和受托协查编号的顺序分别装订立卷,一号一卷。档案封面、目录使用统一的样式(见附件10、11)。卷内文件资料应按照协查工作流程依序排列。协查纸质档案要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对各类协查资料的具体归档要求如下:
  (1)综合类:应按照时间顺序将上报统计表、协查情况分析报告、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工作运行日志,有关协查工作的各类制度、通知、报告、请示,通过电子邮件下发的所有通知等综合类资料分别整理归档。
  (2)委托协查类:分三种情况:①认证系统提供案源协查的归档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发票情况表、发票复印件、证明材料、移交的有关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返回发票明细清单、协查处理单等;②内部生成协查的归档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内部生成委托发出协查发票申请表、发票复印件、证明材料及移交的有关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返回发票明细清单、协查处理单等;③稽核系统转入协查的归档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增值税专用发票回复函、返回发票明细清单、协查处理单等。
  (3)受托协查类:受托收到的稽核系统、认证系统、内部生成协查应归档的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协查进行表、发票清单(全部)、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通知书、协查报告、询问笔录、发票复印件、证明材料、稽查结论、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税收缴款书等。
  (4)通报结果类:通过查对返回结果通报单,对委托方纳税人为本级管理的非正常发票进行查处,其归档资料包括返回发票明细清单、税务稽查通知书、协查报告、询问笔录、发票复印件、证明材料、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税收缴款书等。
  3、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制订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4、按照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六、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与金税工程协查工作有关的报表和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报送时间及质量纳入考核管理。
  2、负责协查系统与其它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3、省局对市级协查系统管理部门、市级协查系统管理部门对各区县协查系统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控与管理,对受托逾期未回复结果的协查要及时催办,同时负责对协查质量、文书档案管理等指标和工作进行抽查和考核,定期通报协查工作情况。
  4、登记系统运行工作日志,记录在系统运行中发现的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并对本月查处的有问题发票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原因,编写上报动态分析报告,于次月2日前汇总上报省局。
  5、省局、市局负责及时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6、负责审核上报本辖区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7、区县级不设监控管理岗位,其工作由综合管理岗位负责。
  七、各级国税局在协查工作中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严禁泄露案情,提供虚假情况;对受托协查的各类事项不得推诿、敷衍。
  八、本业务规程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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