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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7]4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0
实施时间: 2007-3-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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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届时旧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及软件停止使用。
  二、各基层局应抓紧时间组织纳税人安装新版软件,并发售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同时,对房地产行业使用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的纳税人,停止发售《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停止安装旧版软件。
  各基层局要按照《关于领购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182号)文件精神,认真审核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自开)的房地产行业纳税人的购、用票资格。
  三、在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商品房销售(结算)行业现使用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及相关软件使用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之前开具的以上行业发票报销截止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
  四、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的软件由省局指定软件公司—沈阳泰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及维护,新软件的安装工作应于2007年5月20日前完成。各基层局应配合软件公司在安装新软件的同时删除纳税人原开票软件,并按照发票缴销程序对纳税人留存的发票进行缴销,基层局要对缴销情况留存备案,并在金税三期软件中完成缴销程序。已安装新软件的纳税人即可启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
  各基层局在新软件安装后,即可启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五、有关要求
  1.各基层局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要将新版发票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传达给纳税人。
  2.各基层局应集中组织,配合软件公司开展对纳税人使用新版软件、开具新版发票的有关培训和软件安装工作,确保新版软件、新版发票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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