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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2]3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6
实施时间: 2002-3-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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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山东省邮政储汇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山东省管辖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2年4月份起,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修改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报告表》),并从2002年5月1日起,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
  二、在《扣缴报告表》内容未纳入各扣缴义务人的计算机程序之前,各市国税局应按照规定印制《扣缴报告表》,及时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三、各级国税机关、人民银行及各储蓄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扣缴报告表》纳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和城乡信用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尤其是要协助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做好扣缴报告表纳入计算机程序的修改和调试工作;各储蓄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确保按规定要求报送《扣缴报告表》。
  四、修改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的报送问题,另行通知。原规定按月报送的《基础表信息》从2002年4月份起,暂停报送。
  五、各市国税机关和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于5月底前,将新〈〈扣缴报告表〉〉的使用、纳入计算机程序的有关情况书面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国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对各市地使用和填报新的扣缴《报告表》有关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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