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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地税发[1998]381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2-21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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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县局:
  近据反映,在对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问题上全市执行不尽一致。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对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其有关规定重审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
  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严格按《营业税注释》所列举的项目掌握,即:1、歌厅;2、舞厅;3、卡拉OK歌舞厅;4、音乐茶座;5、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6、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等六项,未列举的,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关于适用税率
  根据鄂政办发〔94〕10号、鄂政发〔94〕120号文件规定,我市城区(不含江夏、蔡甸)经营娱乐业的纳税人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他区县经营娱乐业的纳税人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利用人防工程经营娱乐业的纳税人,无论城区或其他区县均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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