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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违规与非法定验资人员合作出具证明文件处罚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2002]第23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02-9-16
实施时间: 2002-9-16
法规类型: 验资业务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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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违规与非法定验资人员合作出具证明文件处罚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2]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注册会计帅冒用注册会计师名义签字的证明文件,属虚假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出具证明文件,属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意见,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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