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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经销血浆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1999]25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5-18
实施时间: 1999-5-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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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抚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抚地国税发[1999]09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对血站有偿收购人体血液后提取的血浆销售给工业企业用作原材料,已形成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及有关规定,对血站从事经销血浆业务,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江西省国税局
  199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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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采血浆站采集销售原料血浆征收增 鲁国税函[2004] 2004/9/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1995] 1995/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