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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出口供货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1999]70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2-8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07-7-6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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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出口供货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切实做好我省出口供货税收管理工作,促进外贸出口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外贸出口企业服务,特制定江西省出口供货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口供货企业审核登记管理
  (一)凡有出口供货业务,并符合《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开具条件的企业,必须在第一次办理出口供货前向当地主管国税局填报《出口供货企业登记表 》以下简称《登记表》),并附送以下资料,经县(市)国税局审核地(市)国税局审批后,可以按规定填开使用专用税票。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出口供货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持《登记表》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年检(具体年检要求由各地市局制定)。对因进行技改、扩建等增加了生产能力或调整了财务制度等情况,应在表中另附文字说明。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分户建立出口供货企业档案,并随时掌握出口供货企业货源变动情况 。
  二、出口供货税款征收和票证管理
  1、出口供货企业销售出口货物时须填《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专用缴款书填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至少附送以下资料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交该批(次)供 货应交税款,申请填开专用税票。
  (1)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保证书;
  (2)购销合同;
  (3)专用发票。
  出口供货企业向购货企业第一次销货的,供货企业还需提供购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退税登记证、海关企业代码复印件。
  2、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申请表》后,应本着既有利于税收管理,又方便企业供货的原则,及时按规定开具专用税票。专用税票原则上应由县(市)国税局综合业务科(股)指定人员填开,如确因企业多、开票量大的,经地(市)局批准,也可以增设1—2个开票点,由征收分局指定专人填开。属下列情况的,必须先验货(验货要求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后才能开具专用税票:
  (1)企业首次供货的;
  (2)企业出口供货为非主营产品且金额较大的;
  (3)企业出口供货虽为主营产品但当期开票金额与上期或上年同期比较出现异常大的;
  (4)累计供货超过年生产能力或年初计划的:
  (5)产品价格明显偏高的;
  (6)主管税务机关开票时认为其他必须验货的。
  3、专用税票填开后,应由专人及时将出口供货填开专用税(发)票情况逐笔一对一地填登《出口供货企业出口供货填用专用税(发)票情况登记底册》,并将申请表移交一份给征收分局。
  (二)专用税票使用管理
  1、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证分割单(二者简称专用税票或分割单)的管理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省国税局制定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用税票应做到专人领取、保管和使用填开,并存放在保险柜中,保险柜放于安全可靠的室内。
  3、专用税票要在“一税一票”的前提下,限于征收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填用。专用税票各栏应按规定要求,用计算机填开,内容完整,不得漏项和涂改,企业名称不得写简称。
  4、坚持专用税(发)票调查复函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外地税务机关出口货物税收调查函后,应及时登记并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复涵,复函抄报地(市)税务机关一份备查。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复函的,要将情况及时告知来函的税务机关,并尽快调查复函。
  三、出口供货预缴税款清算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供货企业预缴税必须按季及时清算,少征的税款及时补征,多征的税款及时退还。对出口供货企业每季出口货物额占当期销售总额50%以上,供货环节多缴税款而又未抵减完的,可于季末次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销售出口货物超缴增值税退税审批表》,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按到企业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退税审核批手续。但出口供货企业年税负率低于2%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检查核实,并将检查核实情况报省局进出口分局备案并接到省局备案通知书以后才能办理退税。对这类企业各地(市)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县(市)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县(市)局依据地(市)局批准的《江西省国税系统出口供货多缴税款退税通知书》,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
  四、专用税票信息传递
  (一)专用税票信息录入由地(市)国税局主管出口税收的科室负责,专用税票信息的传递应做到正确安全、完整、保密。
  (二)县(市)局计财部门应将上月填用并盖有银行收讫章的专用税票(含分割单)逐张复印,然后装订,加贴封面,填写《江西省国税系统专用税票信息传递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地市制定),交综合业务部门填登《出口供货填开专用税票情况登记底册》。
  (三)专用税票信息不得跨两月以上(含两月)传递,专用税票复印件(加盖计会部门章、注 明属原件复印)应确保文字清晰完整,不得将未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专用税票作传递信息,填写作废的专用税票应在《传递登记表》中注明票号。
  (四)按时录入,及时传递。地(市)局主管科室定于每月8日前准确无误地进行计算机二次录入,并在《传递登记表》中签章,及时地传递给本级信息中心。地(市)信息于每月10日前将专用税票信息上报至省局进行汇总。
  (五)各地(市)国税局要确保专用税票信息录入传递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出口供货税收检查管理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对出口供货税收管理的检查工作。县(市)局的检查重点是:出口供货企业生产能力及供货、纳税等情况,地市局的检查重点是:各县(市)局对出口供货企业预征税款的清算情况及出口供货税收日常管理情况等。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于每年四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出口供货税收管理的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局,同时上报上年度的《出口供货税收管理情况统计表》。
  六、出口供货税收资料管理
  地(市)、县(市)国税局要分别建立出口供货税收管理资料档案。
  (一)县(市)国税局出口供货税收档案归集资料的内容包括:
  1、本《办法》所要求填列的各种文书及附报的相关资料;
  2、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日常检查的报告与记录资料;
  3、其它与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地(市)局出口供货税收档案归集的资料包括:
  1、出口供货多缴税款退税审批及退税检查资料;
  2、出口供货税收专项检查资料;
  3、专用税票信息录入及传递资料;
  4、其它与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检查有关的资料。
  七、本《办法》所附表格由各地市国税局负责印制。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有统一格式的表格,按总局格式制定。
  八、各地市国税局可在此《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九、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江西省国税局
  1999年12月8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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