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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0]12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0]19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6
实施时间: 2000-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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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0]12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广应 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21号)转发给你们, 同时将有关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所有新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二、今年防伪税控系统推广户数大体维持去年水平,请事先做好准备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0]12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2000年4月8日  赣府厅发[2000]21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推行税控系统,有计划、有步骤地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尽量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并主动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2000年2月12日
         国办发[20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4年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税 控系统应用试点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系统,凡逾斯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 严惩。
  三、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四、适当减轻企业使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植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制定。
  六、税控系统生产研制单位要确保技术安全和专用设备的质量,做好日常技术维护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监督,但自身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其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

  江西省国税局
  20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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