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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库[2007]1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8-22
实施时间: 2007-8-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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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广州地区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等十一厅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银行卡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州银发[2006]70号)的规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了《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财政厅将另行通知。
  附件: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
  二○○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

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
  结算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制定本方案。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
  (一)公务卡是代理银行为省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个人贷记卡。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配套措施。
  (三)公务卡是以预算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
  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公务车杂费等小额零星商品服务支出,改为使用公务卡方式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实行公务卡结算后,预算单位应严格控制现金结算。确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三、公务卡结算基本程序
  (一)经单位领导批准,预算单位职工在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在透支额度内支付差旅费等日常公务支出,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
  (二)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职工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三)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报销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登录国库支付单位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消费交易凭条的相关信息,从与国库支付系统联网的银联信息系统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通过签发支票或电子转账将报销资金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批量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程序;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登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广东分公司”)或开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录入消费交易凭条的相关信息核实相应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四)单位财务部门凭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四、公务卡的标准
  (一)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卡。银联广东分公司要与各发卡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字段编码,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
  (二)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三)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原则上,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不能突破5万元人民币。具体透支额度可由各单位在此范围内按照职工的职务或公务性质分类、分档自行确定。
  (四)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五)失卡零风险。
  (六)具有多种还款方式。
  (七)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
  (八)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五、公务卡代理银行的确定
  (一)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具备从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均可成为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二)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级预算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卡结算的代理银行。
  (三)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各代理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情况,自行签定代理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公务卡的开立与使用
  (一)公务卡的开立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职工自行妥善保管。
  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批准有需要的职工办卡,也可以实行单位职工一人一卡制。预算单位不对公务卡的开设提供担保。
  (二)公务卡的使用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对公务卡用于公务消费的,预算单位要建立事前报批制度。
  公务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及时办理报账或还款。对于公务卡持卡人因报销不及时而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公务卡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和申请补办,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单位职工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预算单位应及时通知开卡行,取消其享有的公务卡便利。
  七、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审批流程。
  (二)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三)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别零星支出及特殊事项。
  (四)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五)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预算单位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六)根据公务卡有“免息还款期”的特点,预算单位一般应选择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两至三个工作日统一办理资金划转,也可根据特殊情况等需要,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提前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八、公务卡结算各方的职责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综合性改革,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预算单位、银联广东分公司、商业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以形成工作合力。
  (一)省财政厅要加强对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改进和完善财政国库支付系统,实现国库支付系统与银联、银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将公务卡支付信息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管理。
  (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和银联广东分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三)预算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大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力度,促进单位职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要按照财务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事前报批制度,严格公务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四)银联广东分公司要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优化跨行交易网络,提高系统管理能力;保证完整、及时地向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所需的公务消费信息;依法保护持卡人消费信息的私密性,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对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按规定给予多种优惠。
  (五)发卡银行要建立健全公务卡对账管理和信息反馈网络,加大对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与银联广东分公司的协作,积极支持银联标准卡业务,在网络和技术上保证刷卡畅通,及时、准确提供完整的公务卡消费信息;按照代理服务协议和领用合约规定的义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及还款信息;不断完善本行银行卡业务系统,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对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给予多种优惠。
  九、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实施步骤和时间
  省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按照“先试点、后扩大,先一级预算单位、后二级及基层预算单位”的原则,拟先选取部分省级一级预算单位作为首批公务卡结算方式的试点单位,于2008年1月启动公务卡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在省级范围内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十、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配套措施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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