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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2004]62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4
实施时间: 2004-12-2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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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我局于1995年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京地税检[1995]541号)。该办法对于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措施,明晰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二、各局征管部门是负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主管部门。为简化审批程序,在税务检查中由检查部门负责实施上述措施的审批。
  三、各局在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内部审批时,应统一使用《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
  四、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以及各区、县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时,需由市局或各区县局审批或授权后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六、本《办法》中规定的《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封条》,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对在实施中应使用的其他法律文书,由各局自行印制。
  七、有关委托拍卖、变卖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规定。
  八、市局在本《办法》实施前所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办法法律文书(略)
  2.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流程图(略)
  3.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内部工作流程图(略)
  二ОО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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