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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4]35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0
实施时间: 2004-12-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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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
  2004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在贯彻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情况下开展。因此各区县局、分局应围绕“完善政策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强化征管质量”的工作原则,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的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 的通知》(京国税发[ 2004 ] 321 号)(以下简称《汇算规程》)中的规定做好汇算清缴各阶段的工作。
  一、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完善政策管理
  (一)做好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做好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是今年汇算中落实政策管理的重点,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的通知》(京国税发[ 2004 ] 206 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部分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 2004 ] 334 号)中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对基层税务所、纳税人进行培训辅导,使基层管理人员和纳税人能较为准确地掌握税收政策,强化所得税征管质量。同时对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要加大辅导和监控力度,做好事前服务、事中管理和事后检查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税的政策规定
  各区县局、分局应结合汇算工作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调研,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真实利润情况,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的通知》(京国税发[ 2003 ] 293 号)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深入到企业了解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税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政策管理,增强收入预测能力
  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政策管理,将有关政策宣传辅导到位既是保证组收工作的基础,也是提高申报准确率的前提,因此各区县局、分局应通过宣传辅导将今年与以往年度存在差异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相关的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地传达到纳税人,解决重点税源企业在纳税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提升企业申报准确率;同时结合汇算工作采取约谈或深入到重点企业调研等方式,了解企业明年财务预算增减情况及原因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掌握企业汇算甩尾税款数的具体情况,增强对收入的预测能力。
  三、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方法,利用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汇算辅导。
  面对参加今年汇算的中小企业众多,纳税意识和核算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各区县局、分局应结合自身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宣传和辅导培训方法,结合《汇算指南》利用网上宣传、重点辅导、大厅公告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汇算辅导,使中小企业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和掌握今年汇算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规定,保证纳税人受理申报和汇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对纳税申报的管理,强化征管服务
  (一) 认真培训申报表,减少申报拥堵现象
  提高申报表填制质量的关键是加大对基层和纳税人培训辅导服务的力度,各区县局、分局应对以往申报情况进行总结,实施分类管理,除对重点企业有针对性辅导外,特别应对经常出现申报差错返还率高的纳税人和零申报纳税人实施重点宣传和辅导,提高纳税人一次申报准确率,减少申报拥堵状况。
  (二)加强对零申报企业的审核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应将解决企业所得税零申报率过高的问题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工作来抓。要加强对纳税人零申报情况的审核和分析,对因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不能准确核算收入而出现零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 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 2003 ] 58 号)中的规定实施核定征收。
  (三)纳税申报的主要要求
  1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的通知》(国税发[ 1998 ] 190 号)中的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成功后,应在 3 月 10 日前将纸质申报资料(包括年度申报表主表和附表、财务会计报表等)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汇算规程》中的规定将签字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馈给纳税人,并按照有关符合性审核的要求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五、切实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
  (一)提高纳税咨询服务的效果
  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汇算规程》的规定进一步在征收所、管理所设立咨询电话,解答纳税人在汇算中咨询的各类问题,并对纳税人提出的难点、疑点问题采用首问责任制进行解答。
  (二)按时做好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提高审核审批工作的效率。
  做好审核审批工作是“管好税基”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各区县局、分局应严格按照各项审批规定,加强宣传、明确职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做好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和上报工作,提高审核审批工作的效率。
  (三)增强对受理申报资料的符合性审核,提高受理申报资料的质量,减少纳税人的汇算差错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的通知》(国税发[ 1998 ] 182 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受理的纳税申报在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四方面进行认真审核,这是对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的基本要求。因此今年各区县局、分局应组织人员结合自身情况采取抽查或全面审核的方式,按照《汇算规程》中的规定,在对辖区内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对不同类型企业受理申报资料的后续符合性审核,重点审核工资及“三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涉税审批项目是否按规定标准申报扣除,对超过扣除标准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有条件的区县局可以再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对申报表的填报准确度进行更深层次的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有记录。
  各区县局、分局应将审核情况以专题报告形式随汇算工作报告上报市局。市局将于 2005 年三季度对各局汇算清缴资料的重点审核项目质量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摸底情况进行通报。
  六、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和税源报表的报送时间
  未管理汇缴企业的区县局、分局应于 2005 年 5 月 15 日前将 2004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汇算基本情况统计表和税源报表报到市局;管理汇缴企业的区县局、分局应于 2005 年 5 月 31 日前将 2004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汇算基本情况统计表和税源报表报到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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