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评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评[2004]62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5
实施时间: 2004-12-5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8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6号,以下简称《滞纳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纳税评估工作中加收滞纳金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滞纳金的计算按照《滞纳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滞纳期限的计算,参照该文件第七条有关税务检查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执行。滞纳金计算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税务约谈通知书》或《税务函告通知书》等性质的文书送达之日止,按日加收。
  三、对于符合《滞纳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根据该文件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修正:
第二条部分及第三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系统涉外企业所得税数据补 鲁国税函[2008] 2008/5/12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地税发[2004] 2004/12/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内地税发[2005] 2005/8/31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开 沈国税发[2004] 2004/11/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纳税评估等征管软件有关工 赣国税函[2006] 2006/8/2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菜籽油生产企业增值税 陕国税函[2009] 2009/1/9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 赣地税发[2007] 2007/4/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 皖国税发[2004] 2004/12/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税收分 桂地税发[2010] 2010/1/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桐油生产企业增值税纳 陕国税函[2008] 200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