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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0]275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1
实施时间: 2000-8-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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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省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含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以证明开出发票的合法有效性的印章。发票专用章是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凡是在本省内使用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都必须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联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可在开具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购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电脑发票和收银机发票的发票联可套印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专用章的格式。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有两种:一种加盖在发票上,其外直径为3cm、4.2cm,边宽为0.2cm;另一种套印在收银机发票上,其外直径为2.2cm、1.5cm,边宽为0.05cm的小型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内容排列为三排,由上至下排为:纳税单位(经营者姓名)名称(上)、税务登记号码(中)、发票专用章字样(下)。字体大小有两种,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中税务登记号和发票专用章字体为长形3号,单位名称字体可视情况确定,套印的发票专用章字体为长形8号。发票专用章颜色为红色。
  五、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指定刻制企业制作,禁止私自刊刻发票专用章。
  六、纳税人在领购发票之前,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时向主管的国税机关提出刊刻"发票专用章"申报,经批准后,凭地(市)国税机关的"发票专用章刊刻通知书"到指定的刊刻企业刊刻。
  七、刊刻企业必须按照地(市)国税务机关规定的式样和要求制作,并造册登记,定期向地(市)国税机关报告制作情况。
  八、发票专用章刊刻后,其印模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同时应在发票领购簿上留有印模。
  九、发票专用章仅限于本单位和个人领购、开具发票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者为他人代盖发票专用章。
  十、发票专用章应有专人保管,严防丢失,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时,同时办理发票、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专用章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十一、发票专用章违章使用处罚:
  (一)对因保管不善丢失发票专用章或被他人盗用的,每枚或每盗盖一份发票的处以壹佰元罚款
  (二)对转借或为他人代盖发票专用章行为的,每份处以伍拾元罚款。
  (三)对已开具的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行为,每份处罚伍拾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已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而未办理发票专用章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每户处以伍佰元罚款。
  有上述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国税局
  200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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