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管高等院校校办企业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1]16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9
实施时间: 2001-4-29
失效时间: 2007-7-6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9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下发后,有些国税局来电请示省管高等院校校办企业免税管理问题,经与省教育厅商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我省省管高等院校创办的校办企业,其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的确定,由该校办企业所在地国税局上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会省教育厅审批。
  二、省管高等院校校办企业的免税数额的确定,由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审核后,按季或半年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中等专业学校的校办企业免税资格及免税数额的确定,仍按省国税局赣国税发[2000]325号文件办理。
  四、省管高等院校校办企业的免税资格确认后,每两年年检一次。年检的时间安排在资格确定两个年度后次年的一季度进行;年检的手续比照本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省管高等院校校办企业免税资格及免税数额申请审批(年检)表(略)
  江西省国税局
  2001年4月2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 湘地税发[1996] 1996/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有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 津国税流[2000] 2000/4/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增 内国税计函[200 2001/11/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 辽国税一[2000] 2000/4/13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流[2000] 2000/3/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鄂国税发[2000] 2000/4/2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 津地税所[2004] 2004/3/3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校办企业 赣教勤字[1994] 1994/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 辽地税流[1994] 199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