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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1]21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0
实施时间: 2001-6-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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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称: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省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江西省国税局
  20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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