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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1]4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12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7-7-6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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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落实到位。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江西省国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减少税务稽查次数,提高税务稽查质量,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鼓励诚实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纳税信誉等级制度的意义
  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往的纳税申报记录、财务管理水平、办税人员素质、纳税态度以及相关的涉税指标等综合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并相应在纳税申报办法、申报方式、资料种类、发票管理及税务稽查等方面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二、实施纳税信誉等级制度的对象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实施的对象是税务登记注册类型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性质且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三、纳税信誉等级的分类
  根据纳税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在日常税收征管中所掌握的企业在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使用、保管等方面的情况,对企业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分类,有关指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特级纳税信誉:上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按期纳税申报且准确率100%,按期入库率98%(含)以上且月税月清;无违反税务管理法规行为记录;企业连续两年无偷、逃、抗、骗税行为记录;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质量良好,纳税资料齐全。
  (二)一级纳税信誉:上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按期纳税申报率100%且申报准确率95%(含)以上,按期入库率95%(含)以上且月税月清;连续两年无偷、逃、抗、骗税行为记录;无违反税务管理法规行为记录或行为轻微;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质量良好,纳税资料齐全。
  (三)二级纳税信誉:上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按期纳税申报且申报准确率85%(含)以上,按期入库率80%(含)以上;无严重的违反税务管理法规行为记录;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记录但情节轻微、纠正及时且未予追究刑事责任;财务制度基本健全、会计核算质量一般。
  (四)三级纳税信誉:上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按期纳税申报率低于85%,申报准确率低于80%;存在违反税务管理法规行为记录;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记录;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质量不好。
  四、纳税信誉等级的审评
  企业纳税信誉等级审评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等级的确定由各县、市(区)国税局领导召集有关科(股、室)召开专门的会议集体决定。在具体评定过程中,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企业自评--主管基层国税分局推荐--向部分企业征求意见--县、市(区)国税局决定--张榜公布企业纳税信誉等级"的程序办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企业纳税信誉等级的审评实行动态管理的办法,每年一季度审评一次。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信誉等级办法实施的管理,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对管理上存在问题,达不到原有信誉等级标准的企业,由县、市(区)国税局向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限期内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则根据等级标准降低其纳税信誉等级。
  五、纳税信誉等级的管理
  企业的纳税信誉等级确定后,在税收管理上按等级区别对待,实行分类管理。
  (一)特级纳税信誉:当年免办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年检手续,免予一般性的日常和专项检查,优先领购各种发票并放宽限量:优先办理纳税申报、发票申购、减免(退)税等各项涉税事宜。
  (二)一级纳税信誉:当年免办税务登记的年检手续,免予一般性的日常检查,税务管理违法行为处罚从宽掌握,优先领购各种发票并适当放宽限量;优先办理纳税申报、发票申购、减免(退)税等各项涉税事宜。
  (三)二级纳税信誉:当年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年检从严办理,列为税务稽查的重点,税务管理违法行为处罚按一般标准掌握,发票领购及限量从严掌握;办理纳税申报、发票申购、减免(退)税等各项涉税事宜从严掌握。
  (四)三级纳税信誉:列为税务管理、税务稽查重点监控对象,税务违法行为处罚从严掌握。
  六、各县、市(区)国税局可对被评定为特级和一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授予年度奖牌。
  七、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根据本地情况,结合省局要求制定符合工作实际的实施办法。考虑到各地征管现状的差异,且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涉及面较广,省局原则上只要求评定特级和一级纳税信誉等级。二级、三级纳税信誉等级是否评定由各地根据情况决定。
  八、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解释。
  九、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国税局
  2001年2月12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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