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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1]14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9
实施时间: 2001-6-2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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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国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站在整顿和规范税收工作秩序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的内容和意义,吃透《规定》的精神,逐条逐句进行研究讨论,并结合如何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大讨论及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工作,统一思想认识,使广大干部职工保持清醒头脑,自觉筑牢思想、道德、法纪三道防线。
  二、联系实际,查找漏洞。各级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对照《规定》所列问题,组织一次查摆活动,切实要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容易出问题的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确保国税工作人员少犯错误、不犯错误。
  三、强化责任,从严执纪。各级要按照省局下发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分工,严格实行一岗两责。对违规违纪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心慈手软或搞下不为例。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凡遮掩不报、不查或查而不处以及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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