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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1]12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8
实施时间: 2001-6-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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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国税工作人员遵纪守法,防止和减少各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加强宣传。各级国税局接此通知后,对内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使大家了解和掌握举报奖励办法的内容,积极支持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认真履行群众参与监督的职能;对外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有选择地在局机关、征收服务厅等醒目位置张贴,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及相关事项,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正确理解国税系统实施举报奖励的目的和意义,更加关心和支持国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 强化责任。各市局要按照省局设制的《违法违纪线索举报单》样表自行印制,在举报联与存根联的起缝线处加盖单位印章后,发放到县(市、区)局和基层分局,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有部署,有要求,有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要通过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凡在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原因没有尽到责任而出现问题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及时总结。各市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省局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研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总结,尤其是对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如何将举报人的奖励经费与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挂钩,最终落实到被举报人等问题,具体如何操作和实施,请结合实际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力求使举报奖励办法更科学、更合理,更具有操作性。
  各市局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1年7月15日前书面上报省局监察室。
  
  二OO一年六月八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国税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直接举报国税工作人员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 贪污税(公)款;
  (二) 行贿、受贿、索贿;
  (三) 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四) 参与虚开、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 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六) 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
  (七) 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八)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 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 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 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 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 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 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 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 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 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 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 巧立名目用公款在国内外旅游;
  (二十) 在纳税人处兼职并取酬;
  (二十一)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二)其它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举报单举报、电话举报、来信举报、传真举报、来访举报及网上举报(网址确定后另行通知)等多种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四条 举报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样式,各市局自行印制,发放至各级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基层办税服务厅,供举报人自由领取。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为受理举报的专门部门。各级国税局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按规定的时限要求查结完毕。
  第六条 举报案件线索经查实后,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和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被举报人受到追究刑事责任或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理的,每案奖励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被举报人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的,每案奖励举报人100至2000元。
  第七条 凡举报已列入查办或正在查办及已查结的案件,不予奖励。数人举报同一案件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对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 省局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其中部分奖励经费由各市国税局先予垫支,最终落实到所在单位的被举报人。奖励基金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支付。
  第九条 为了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举报人要认真填写举报单,举报单分上、下两联,上联为存根联,由举报人留存,作为结案后领取举报奖金的凭证;下联为举报联,举报人应尽量填写本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被举报人的主要违纪事实。举报人在填写举报单时,上下联笔迹及有关内容必须一致。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联或在举报信、举报电话、举报传真和网络举报中自设举报密码,举报密码为9位数字,其中前4位数码代表举报人的姓名,后5位数码为提取奖金的密码。
  第十条 各级国税局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查结后10天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对匿名密码举报属实的,我们将在《大众日报》、《齐鲁晚报》或通过其他形式,于每年的3月1日和9月1日分别公布一次获奖者自设数码的前4位,举报人见到公布的获奖数码与自己的代码相符后,到当地或受理举报地的国税局纪检监察部门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局监察室负责举报奖金的发放,发放时做到手续完备,并负责向举报人简要通报所举报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各级国税局所发放的奖金由各市国税局的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到省局进行一次结算,结算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严禁造谣中伤或诬告陷害。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按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局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准向被举报人和其他人员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及其他个人情况,若违反保密规定,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除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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