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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1]25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30
实施时间: 2001-5-3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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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使各项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省局修订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机关工作规则。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规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局机关各项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处、室、分局、中心、社、所(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机关人员守则
  第一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大局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服从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利益。
  第三条 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热爱国税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条 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倾听基层的意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七条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八条 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九条 按时出勤,坚守岗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举止端庄,仪容整洁,穿税服要着全装;上班时不穿拖鞋、背心、短裤;男同志不留怪发型和胡须;女同志不化浓妆,不染指甲。
  第十条 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省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
  第一条 局领导班子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集体决策和分工,省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不需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条 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主持省国税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贯彻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系统、省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过问的重大问题;会议计划审批;国家重要税收政策调整的贯彻意见;干部任免和调配;税务经费分配;税收计划分配和调整;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立案查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长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处室决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三)局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要勇于负责,不等不靠,大胆开展工作,同时对需要局长决策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办理情况,以及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局长了解的重要事项,可口头或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局长汇报,或在局长碰头会上汇报。
  第三条 为了保证局领导因公外出时工作不受影响,在局领导之间进行必要的对口协作。局领导如外出,其分管的工作,由对口协作的局领导负责协调处理。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党、政、群组织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领导逐级负责,工、青、妇组织紧密配合。
  第二条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行政领导在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局内各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单位领导与支委成员参加,总结前段工作,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制定工作目标及措施。
  第四条 局领导与分管的处级干部,处级干部与本单位的人员,每年谈心不少于2 次;对有思想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谈话,做好转化引导工作。家访工作可酌情进行,干部家中有病、灾等情况,有关领导应代表组织进行家访,表示慰问。
  第五条 对本单位人员的重要思想情况和重大事件,有关单位领导同志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六条 局机关党委每年至少两次检查局内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并纳入目标考核。
  政治学习制度
  第一条 每星期二或四下午为机关人员政治学习时间,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局领导部署的其他学习内容。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进行讨论。
  第二条 党办负责安排学习内容,并通知各单位。各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学习内容。
  第三条 各单位领导主持本单位的政治学习,单位领导出差时,要指定他人负责。各单位要有一名科级干部协助领导抓好本单位的政治学习工作。每个单位都要设学习记录本,记录每次学习内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情况。学习记录本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阅,并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四条 对学习缺席人员,要将重要学习内容及时给予补课。
  第五条 对学习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党办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抽查,采取查阅学习记录、口头问答或书面答卷等方法,检查各单位的学习情况。
  会议制度
  第一条 本着实事求是、节约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地精减会议。
  第二条 局长碰头会。局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星期一召开。局长碰头会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秘书人员列席。按照局领导意见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也可以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局领导通报上周工作开展和外出活动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安排本周或近期工作。
  第三条 局长办公会。局长办公会一般于星期一在局长碰头会结束后召开,视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人员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局长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题,由局长决定;如局长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有关单位提交的需要局领导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和办法;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安排有关单位的工作;全省工作会议计划;全省性的检查活动;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事项,事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提出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凡准备提交研究的事项与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分管局领导能作出决定的,不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不能决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在拟召开的局长办公会的上一周星期四下班前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提交的事项,向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汇报,最后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如无特殊情况,当周提交的事项一般不在当周召开的局长办公会上研究。
  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书面材料,必须简明扼要,数据准确,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有建议。
  第四条 局务会。局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各单位全年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年度局机关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事宜,涉及局机关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局领导的重要会议讲话,重要的工作制度和办法等。
  第五条 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第六条 全省性工作会议。全省性工作会议划分为三类:由各市国税局和省税务校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以及由各县(市、区)国税局参加的会议为一类会议;由各市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参加的会议,以及省局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省专业性工作会议为二类会议;部分市、县局参加的研讨会、座谈会等为三类会议。
  一类会议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召开。二、三类会议,由各单位每半年将会议计划向办公室提报一次。经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各单位召开贯彻全国专业会议精神的二类会议,要结合山东实际情况,拿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需召开的紧急工作会议,由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一类会议一般应提前两个月,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并由办公室及有关单位组织调研,起草会议文件。
  第七条 各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要认真贯彻精减、高效、节约的原则,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召开一类会议,局长可到会讲话;召开二、三类会议,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到会讲话,局长一般不讲话。要尽量缩短会期,控制与会人数,一类会议服务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二、三类会议服务人员一般为2至3人。
  第八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节约会议经费,会上一律不得赠送礼品和土特产品,不得相互宴请,不得组织公款游玩。凡属一般性部署工作、表彰先进等方面的会议,可尽量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若条件具备,有些电视电话会议可以直接开到基层税务机关,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第九条 各类会议经批准后,以“鲁国税函”或“鲁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会议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只能凭省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参加会议。其他局内各单位不得以便函、广域网和电话传真等形式发以上各类会议通知,局内各单位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全省性会议原则上在济南召开,确有必要在外地召开的,要尽量安排在系统内培训中心或招待所,不得在高级宾馆开会。
  第十条 召开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省性工作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员的,需事先报告;参加会议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
  第十一条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局长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参加;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参加;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二条 局内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视同会议进行管理。培训班一律不得以各种名义收费,原则上取消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的收费培训班。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政令畅通。对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下级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延误。
  第二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和决定的事项,以及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领导决定的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效果。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将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报告。
  第三条 局领导外出活动要事先向局长请示报告,并告知办公室。为保证局领导临时外出时工作不受影响,按照局领导协作分工,其分管处室应向协作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四条 处级干部外出活动要事先征得分管局领导的同意,各单位负责同志出差或休假,要同时告知办公室。返回局机关后,要将活动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重要情况要向局长报告。
  科以下干部由各单位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外出活动,未经同意不得外出。
  第五条 对发生的紧急事项和重大责任事项,重大涉税案件,国税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以及发现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苗头性问题,要在发生或发现当日上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并送办公室备案。
  签报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各单位凡需要请示局领导作出决策的事项,或准备提报分管局领导、局长研究决定的事项,均实行签报制度。提报单位要将请示事项填入“签报单”,经提报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分管局长签批。
  第二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签署意见后,将签报单报主办单位分管局领导签批。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请其他局领导阅批意见的,由主办单位依次呈送有关局领导签批意见。
  第三条 需提报局长签批的事项,由分管局领导视情况提出意见后,报局长签批。
  第四条 填写“签报单”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局领导要明确签署意见,如果只签名或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五条 各单位对局领导签批的意见,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督办查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 督办查办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建立健全督办查办工作制度,做好督办查办工作,对于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避免贻误工作,提高办文办事效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条 督办查办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其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
  (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有关部门的会签文件和征求意见稿;
  (四)全省性工作会议部署和安排的事项;
  (五)局党组会、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六)局领导安排交办的事项;
  (七)人民来信来访提出的需要办理的事项;
  (八)其它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
  第三条 督办查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局内各单位承办。各单位要对承办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办公室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并负责登记、分办、督办、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 督办查办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对待,务求落实。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督办查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避免延误、遗忘等现象的发生。
  (二)及时高效,保质保量。对督办查办事项应及时办理,及时督办,不误时,不误事,确保办理质量。
  (三)安全可靠,保守秘密。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做到不误办,不错传,不泄密。
  第五条 督办查办工作在时间上总的要求是随到随办,急事急办,有要求的按照要求办。具体时间要求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其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一般从收受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有特殊时间要求的,要在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一般在15日内办理完毕;建议和提案对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时限办理。
  (三)有关部门的会签文件和征求意见稿,承办单位一般在3日内提出意见,办公室一般在5日内将会签意见整理、报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转送有关部门。
  (四)全省性工作会议部署的事项,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五)对需要复信的人民来信,一般应在2个月内予以复信。
  第六条 督办查办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登记。办公室在收受督办查办事项后,应及时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登记交办人、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局领导在计算机网络上签署意见、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也列作督办内容,一并予以登记。
  (二)分办。办公室根据督办查办事项的内容和领导的具体要求填制“督办查办单”。如果领导没有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间的,办公室要根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事项的急缓程度,提出分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间,然后将“督办查办单”和督办查办件及相关材料及时送交承办单位。
  (三)承办。对督办查办事项,各单位要责成有关人员具体办理。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
  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查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应尽快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四)主办和协办。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
  主、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解决,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办公室协调解决。
  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且没有明确主、协办单位的,可按分办意见所列顺序依次速办速传,由最后承办单位负责在期限内将办理意见退办公室。
  (五)督办。办公室要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记入“督办查办单”。
  督办查办工作应根据事项内容和办理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需要督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办好。
  对所督办查办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的,办公室要进一步督办,承办单位要向办公室说明原因,不得无故拖延或不办。
  (六)反馈。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内,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办公室。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在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后予以反馈。紧急、复杂或重大的事项,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七)结办。办公室要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一般应形成书面结办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局领导签发。办公室要在办结后,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办查办事项,并归档备查。
  第七条 办公室对办理意见和结果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完毕,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八条 办公室要经常通报督办查办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以推动督办查办工作顺利、高效地开展。
  调查研究制度
  第一条 调查研究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基本的工作方法,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基础和前提,是发现问题、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总结经验、研究对策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局领导每年要抽出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各单位要围绕中心任务,从工作需要出发,针对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选准调研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每年1月30日前,要提出本单位的年度调研课题(2个以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送办公室,以备督查。
  第三条 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工作分工包干的市地,开展深层次的调研活动,总结先进经验,指导全省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拟定调查提纲,采取科学、有效的调查方法;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不夸大,不缩小,有一是一,有二是二。
  第五条 每次调查研究结束后,必须写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各个单位每年至少要写出两篇调查报告。
  大事记编写制度
  第一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是一种及时、准确地记载和反映全省国税系统、省局机关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情况的公文形式,是机关重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条 大事记记载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税收工作的重大决定;
  (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领导同志对我省国税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到山东视察、检查、指导工作情况。
  (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省局机关制定的重大税收政策的征收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规定、条例;
  (四)向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情况;
  (五)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情况;
  (六)局党组、机关党委和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局机关内设机构增减变化、干部任免和调换、重大奖惩等事项;
  (八)局领导的重要活动情况;
  (九)全系统和局机关的重大工作、活动情况;
  (十)兄弟省、市、自治区国税局来山东考察工作和交流经验情况;
  (十一)其它需要记载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大事记的收集、整理和编写工作。局内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每月5日内将上月涉及本单位可记入大事记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局领导外出活动情况,由陪同人员或有关单位负责提供。办公室要在每月10日内将大事记文稿编好,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审签。
  第四条 大事记每月编写一期,以时间为序一事一记。记入大事记的事项要不重不漏,时间、地点、人员、主要情况都要简明扼要地记述清楚。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大事记的印发。大事记只印发各位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大事记由办公室负责留底备查,年终统一归档。
  请假销假制度
  第一条 年休假。
  (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15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二)新进局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上半年进局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进局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批准,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四)工作人员当年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均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五)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内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六)鼓励工作人员正常休假。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每年元月份要将当年休假安排表报人事处。
  第二条 探亲假。
  (一)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单身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为20天。未婚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时间不计入假期。
  (二)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可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三)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五)职工的父亲(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职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探亲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八)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条 婚假、产假、丧假。
  (一)婚假: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初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二)产假。
  1、晚婚生育或者女方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15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假期。
  (三)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丧假为3天。家在外地适当增加路程假。
  第四条 事假、病假。
  (一)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脱离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申请事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二)请病假者需持局指定医院(急诊除外)或局医务室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三)凡申请事假的人员,必须在本人正常假期使用完的前提下提出申请。
  (四)请事假时间累计达到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取消本年度年休假。
  第五条 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一)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的,要求本单位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批。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二)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事假,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在济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超过3天或离开济南市区的,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批。副处级以上干部须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各种假期,均须填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请、休假条》,假条一式二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人事处备案;另一份由请假人保管,作销假时用。
  第六条 销假。
  (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人事处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二)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三)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第七条 假期待遇。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个人自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未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探亲假期间照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三)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标准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标准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标准工资照发。其它未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
  (四)标准工资的计算,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资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资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划的津贴之和。
  (五)探亲路费由本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局机关财务科报销。按规定应扣发的病假工资由人事处直接通知局机关财务科扣发。
  第八条 其他。
  (一)各单位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对违犯规定者,一经查实,除与省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三)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内各单位办文和各市级税务机关报送省局的公文按《全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及《全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局内各单位和各市级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省局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省局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审批公文时,对具有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或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名或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条 除机要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文电由机要室和人事处等单位负责启封处理外,外来公文一般由办公室统一收办。
  对收到的外来公文,办公室负责文件传递的人员一般应在收文的当天,将文件呈送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局领导阅批,急件应立即送阅;重要的文件要送各位局领导传阅;阅批文件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署写姓名和时间;其他审阅人如圈阅或签字,视为同意。领导阅批后的文件,办公室应迅速传递,不得延误、压文。
  有关单位要根据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阅批的意见,该传阅的依次传阅,该办理的迅速办理,并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办理情况。由办公室存文、直接送有关单位传阅的文件,传阅单位应从收文之日起三日内退回办公室;由主办单位存文、有关单位传阅的文件,在每个单位传阅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第四条 局内各单位拟办公文,除机要和人事方面文件外,一律在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系统上运行。办文单位在拟办公文时,拟稿人、办文单位负责人要依次把关并签署姓名和时间,然后发送办公室核稿。经办公室分管主任核稿后,送分管局领导签发。分管局领导如外出,由分工协作的其他局领导代签。特别重要的公文,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签发。签发公文时,最后签发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明发或不发,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它审签人阅后签名并署明时间的,视为同意。
  第五条 涉及局内几个单位职责范围的发文,主办单位要送交有关单位会签,然后再送办公室核稿。局内各单位办文或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一般不得把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上交局领导;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上述公文凡涉及两个局领导分管工作的,一般应由局长或局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当由局长决定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局内各单位拟发公文时,凡公文内容涉及税收征管政策,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应送政策法规处会签;未经政策法规处会签的,办公室不予受理,省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七条 凡公文中涉及国税部门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需要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及其下属机关共同执行的规定和办理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或送请有关部门会签。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或会签的文件,应经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局领导签发后,由办文单位送有关部门会签。
  需要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由有关承办单位使用专用拟稿纸代拟文稿。“拟稿人”署局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由局领导签名。然后,由办公室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八条 凡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重要会议及其它重大事宜,时限要求非常紧迫的,可以拟发传真电报。需拟发传真电报时,由承办单位使用内部传真电报专用稿纸拟稿,按正常行文程序送局领导签发(其他人员不得签名),最后由办公室传发。
  第九条 加强对公文的督查督办。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督查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
  第十条 切实精简文件和简报。省局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其他单位不得正式对外行文;各类信息简报统一由办公室编发,除《国税动态》外,一般不得下发。
  第十一条 草拟、审核和签批公文,应注意以下事项:
  发往各市国家税务局的文件,除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附件不发青岛市国税局外,其余照发。各类税收业务文件,同时抄送山东省税务学校。
  纠正、修订或更正已发出的公文,一般应用原发文文种,不能用非公文形式纠正、修订或更正公文。
  第十二条 省局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局长或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实行公文处理办公自动化后,对公文处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省局机关直属机构对外行文,局党组、机关党委行文,以及人事、纪检监察等方面属于保密性质的文件,可以不通过办公室传递、核稿,由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文件处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现局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完全,可以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促进整体工作上水平。
  第二条 档案的收集
  (一)档案是指局机关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局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局机关的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各单位要有人员兼管档案工作。
  1、以本局名义统一编号的“鲁国税发、鲁国税函、鲁国税办发、鲁国税办函、鲁国税办便函”文件,均由局机关文档室收集、整理、立卷。“鲁国税任、鲁国税党”文件,由人事处收档、整理,于次年交档案室归档。各单位的便函,属非正式公文,由各单位收集、整理、保存。
  2、法律法规规定有独立执法权的局所属单位的正式公文,由各单位收集归档,于次年移交档案室管理。
  3、本局发的正式公文一式两份保存。
  第三条 文件的归档。
  (一)各单位把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由各单位进行整理立卷,并移交局机关档案室归档。
  (二)局机关与外部门会办的文件,属本局主办的,由本局归档;外部门办的,本局协办单位以副本归档。本局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件,由上级机关归档,草稿和副本由本局归档。
  (三)文书立卷应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要求是:
  1、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2、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相应的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在一起立卷,文电应当合一归档。
  3、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归档,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归档;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归档;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归档。
  4、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时间顺序科学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批转文件在前,被批转文件在后;法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历次修改稿在后;案件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再按照排列顺序,用铅笔认真编写号码。
  5、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包括附件)与定稿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6、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包括各版本)与纸质文件标引一致,并存入档案数据库。
  7、有关归档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当将立卷人的姓名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8、归档文件应按件选用无酸纸信封角、不锈钢曲别针、棉线进行装订。
  9、归档文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热敏传真纸文件应以复印件归档。
  10、声像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卷盒、像册中,并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11、归档文件要科学地划分保管期限表。(参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四条 档案的鉴定、利用和销毁。
   (一)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1、凡是反映本局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对本机关、国家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政策法规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各种会议的重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以及对机关人员任免的文件材料。
  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机关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
  (二)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1、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但是,如果借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机密文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外单位来查阅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机关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2、复制绝密文件必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复制机密或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文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制。
  3、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不得涂损,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借阅绝密、机密档案,还负有保密的责任,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档案的销毁。
  局机关档案室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的销毁清册,经有关业务单位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在销毁档案时,要与局机关负责安全保卫的单位取得联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税机关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获取信息、提高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的经常性政治任务。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
  第二条 各单位要正确对待人民来信来访,善于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办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不得压信、拖办、推诿。
  第三条 国税机关受理人民来信来访的范围:
   (一)对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咨询;
   (二)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
   (三)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申诉、控告;
   (四)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揭发;
   (五)依法应由国税机关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局机关信访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各单位要指定人员兼管信访工作。
  第五条 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办理实行统一协调,归口办理。属于人事方面问题的,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属于控告、检举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监察室负责办理;属于反映偷税、抗税和询问税收业务问题的,由稽查局或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第六条 人民来信的办理程序
  (一)登记。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和各单位负责信访人员对每件人民来信都要认真编号、登记,对来信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来信的时间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记录清楚。凡各单位自己收到的人民来信,经单位领导提意见后,送分管领导阅批。
  (二)分办。凡群众写给局机关或负责同志的人民来信(不包括亲启件),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统一拆阅、登记、填写处理单,送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领导阅批;重要的人民来信要送局长阅批。根据局领导阅批的意见,由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将人民来信转送有关单位承办。
  (三)办理。对人民来信反映的问题和事项,各单位要认真对待,一般应从收受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上级机关转来的人民来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上级机关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结果。因特珠原因到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
  (四)复信。对需要复信的人民来信一般都要在两个月内给予复信。复信要由承办单位同志审阅,加盖“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后,由承办单位发出。对答复重要的人民来信,需要加盖局机关印章的,要送交分管局领导审签。对有关询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方面的信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当直接答复来信人,必要时也可以责承下级机关复信。各单位对办公室分办的人民来信,要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办公室。
  (五)转办。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人民来信反映问题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将人民来信转请下级机关处理。对局领导有批示的重要信件,要专门发函,并要求承办机关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
  第七条 人民来访的办理。对人民来访由接访人进行登记,认真记录来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和来访时间、反映问题等主要内容。来访者询问有关税收政策和涉及人事工作以及干部违纪、违法等问题的,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要根据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将来访者送请有关单位予以接谈。
  第八条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对信访人的控告、检举及反映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严禁将举报信转交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接访人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其申诉,认真做好记录,弄清其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对来访者既要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注意解决思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第十条 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解决的,要告知来信来访人员分别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
  宣传工作制度
  第一条 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新闻单位来省局进行涉税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按照分工和审批程序,安排有关单位办理。凡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的采访或约稿,局内各单位要积极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托。
  第二条 局内各单位需要宣传报道的税收工作情况、会议等,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经省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布涉税信息。
  第三条 凡以省局领导职务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省局领导活动、讲话的稿件,须经省局领导本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送新闻媒体刊发。个人撰写的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责自负。未经省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省局的名义或署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的名称发表文章。不得在学术会议、讲课中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或对外披露未正式发布的涉税信息。
  第四条 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因特网和省局公开网上发布内部工作动态和尚未正式发布的涉税信息。
  第五条 未经省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税务系统或社会推销各类税收宣传品。
  第六条 局内各单位制作、出版和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品、书籍、宣传画等,《山东税务纵横》除外)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名义自行或与其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宣传品。
  保 密 制 度
  第一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国税干部和职工都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保密工作在局机关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的办理和督查,其余各单位均设一名保密委员。
  第三条 各单位产生的各种秘密文件、资料、数据、报表、凭证、磁带、磁盘、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下简称密件)都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知悉(或者发放、传达)范围及印制数量。
  第四条 税收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国家关于税务方面的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及其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及其重大政策和措施。
  2、关税减让谈判方案和尚未公布的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方案。
  3、尚未公布的新税种实施方案及有关资料和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的防伪措施;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运送方案。
  (二)机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国家税收的调整方案及有关资料(包括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税、免税),涉外税收谈判的内部方案;
  2、全省出口退税计划。
  (三)秘密级事项:
  1、有关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报告以及对经济发展的预测和建议;
  2、尚未公布的税收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含旬报、月报、简报、通报、专报)及历年税收、税源统计资料和分户的财税普查材料;
  3、对特殊行业和单位的税收规定及有关资料;
  4、与外国政府税务当局约定为执行税收协议而交换的有关内部情况、资料;
  5、对重大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和避税案件的调查情况;
  6、为实施转让定价税制所收集、查询的有关价格资料;
  7、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放的地点及数量;
  8、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税收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五条 保密期限应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
  (一)能预见解密时间的,根据解密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可以按照年、月计算。
  (二)以某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为解密条件的,根据该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三)暂时不能预见解密时间的,其保密期限按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确定。
  第六条 各单位在收受和传递秘密级以上的文件时,要认真进行登记和管理,履行签收手续,确保文件安全。绝密级文件要由机要人员逐份登记,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条 在未解决加密问题前,机密级以上文件暂不上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局域网,秘密级文件一律不能共享。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已联接机关局域同的设备同时访问因特网;机关局域网必须与因特网实现物理分离。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介质(包括软盘、光盘、磁带)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介质应及时按规定渠道销毁;媒体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 对外来的机要文件不得随意复制。绝密级或注明不得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准复制。其它机密文件确需复制时,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批准,并注明复制单位、时间和份数,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不得多印、私留。复制中的废品要及时销毁。
  第九条 密码电报不得复制抄录,确需摘抄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抄录密电全文及日期和编号;严禁密电明复和密电、明电混用,严禁密电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
  第十条 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摘抄或通过传真机传输,确需要复制的,经局领导同意,报经制发机关批准并按绝密级文件管理;机密、秘密级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禁止携带绝密级文件出境,其它涉密文件如需带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阅办密件应当在办公室内进行,特别是绝密级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得带出办公室阅办。在离开办公室或者下班时,应当将密件整理、存放起来。
  第十二条 送发密件时应当封装,并在封套上标明密级、编号,由收发人员专送机要通信局发出。绝密级文件和密码电报应当派专车专人直接送达,并实行两人护送制。
  第十三条 密件一般不得携带外出,如确需携带密件外出,要报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凡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会议,要事先研究制定安全保密措施。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印制、分发、管理。会议结束时,应当收回秘密文件、资料。如从其他部门召开的会议上带回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送交局机关机要室登记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向其他部门、新闻单位(包括国税机关的报刊)等提供稿件、资料时,必须严格审查,防止泄密现象的发生。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密件、内部资料时,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国税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引用和对外提供。确因工作需要引用或对外提供时,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密件要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用于记录密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等情况的登记簿用完至少要保存5年,绝密件的登记簿用完后至少要保存10年。无保存价值的密件、资料(包括内部发行的书刊等),交由局机关机要室统一集中销毁,不得私自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八条 对在保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或者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要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和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制。局机关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局长、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监察室、机关党办、人事处、培训中心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领导和组织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机关服务中心。局内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为局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联络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全体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确保安全。
  第三条 有关单位的保密室、票证库、档案室、会计室、机要室、资料室、动力室、锅炉房,要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格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被盗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各类人员下班前要检查门窗、灯火、电源的关闭及安全情况。离开办公室,应随时锁门;个人的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不准存放在办公室;各单位的贵重物品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严禁在办公楼内随地扔烟头,严禁在会议室、电梯、走廊吸烟,严禁在办公楼内焚烧纸张及其它物品。
  第六条 严禁私自变动和拆卸电源插头、开关、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派专修人员办理。
  第七条 配电室、总机房、锅炉房、微机室、电梯房等重点部位,在工作期间应加强值班,不能擅离职守,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状态,不能带故障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省局机关各单位及全体人员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履行消防职责。主管单位要对灭火器按照要求时限更换粉液,消防栓和消火龙头每年维修保养一次。
  第九条 加强节假日安全保卫工作。在节假日和特殊时期,要坚持局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做好交接班记录。对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节前由机关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单位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力、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临时工、合同工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具体管理要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保卫检查。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单位负责同志要经常进行检查,局机关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每年进行两次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 办公楼门卫设立保安值班,局机关干部职工出入办公楼,应佩戴上岗证或主动出示工作证,门卫值班人员要进行检查。外来人员进入机关办公楼,必须接受保安值班人员的询查和登记,主动向值班人员说明来意事由和会见人;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与被会见人进行电话联系与约定;如果需会见局领导,应事先与办公室秘书或主任进行联系与约定,经许可并做好会客登记后方可进入办公楼办理有关事宜。客人离开时,被会见人应在《会客登记证》上签字,出楼时交给门卫值班室备查。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规则中机关人员守则、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政治学习制度由党办负责解释;安全保卫制度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请假销假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余有关制度和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过去各项制度、办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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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2023]7号 202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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