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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1]10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1
实施时间: 2001-5-21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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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所提“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地使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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