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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决定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1]10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16
实施时间: 2001-5-1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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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人员法治素养,进一步推进全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进程,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依法治税重要意义的认识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灵魂和生命线。各级国税机关作为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肩负着实施税法、为国聚财、促进经济发展的历史重任。能否严格依法治税,关乎国家财政经济职能的顺利实现,关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关乎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各级国税机关只有将依法治税作为一切税收工作的基本准则,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严格依法治税,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保持税收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严重问题的发生,真正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局面。当前,由于税收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执法不严、随意执法等问题,以致影响了税收职能的充分发挥,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大局,与依法治税的具体要求不相适应,依法治税已是各级国税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的客观需要和紧迫任务。对此,各级国税机关及其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治税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强化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治税的能力和水平,将全省国税系统的依法治税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二、强化国税干部法律素质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特点,制定分批、分层次的培训规划,建立每月一天的执法人员“学法日”制度,增加教育投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通过举办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今后,凡举办的大型培训班特别是领导干部培训班和岗前培训班,都要安排学习法律知识,把法律学习作为每个国税干部的必修课,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考核,逐步提高执法人员运用法律、公正执法的能力。
  要建立经常性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特别注意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决策的水平,要把是否学法懂法作为衡量新时期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的基本标准,作为考核、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要使领导干部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要在加强执法人员法制培训的基础上,制定并推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管理,严肃税务行政执法纪律,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对执法人员的动态考核制度和执法等级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或不适宜继续从事国税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取消其执法资格,按有关规定调离执法岗位或清除出执法队伍。同时,要严禁合同工、临时工从事税收行政执法工作。
  三、依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各级国税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根据《立法法》精神,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严禁越权解释、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越权规定收费、集资、行政许可。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自行制定的和本级党委、政府、人大制定的涉税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对违反程序、超越权限制定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并报告上一级国税机关。
  各级国税机关法制机构要做好税收政策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备查备案工作,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从源头上、制度上确保国家税法的完整统一。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国税机关要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税收职权的观念,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建立统一、规范、公开的税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按照国税工作的流程,细化税收执法岗位,依法对每一执法岗位的工作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责任进行严格的界定,分工到岗,责任到人,且公之于众,增强税务执法人员自我约束的压力和动力,做到谁的权力谁行使,谁的义务谁履行,谁的责任谁承担,谁出问题追究谁。
  建立健全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增强依法治税的透明度。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公开执法程序、执法职责,向纳税人公开办税程序、办税制度,公开税务机关有关涉税的审批事项及审批依据,公开纳税人在税务检查、税收处罚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开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时限,公开税收咨询服务电话。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及时公布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广泛发放税收宣传材料,传送税收信息。税务听证、税务行政复议决定都要依法公开。
  建立和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过错追究应明确追究范围、责任划分、追究程序、追究形式和幅度,确实做到有错必究,责任分明,处罚适当,宽严相济。对违反税收执法岗位职责的单位和人员,都要严肃查处,严格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坚决反对隐瞒包庇、查而不究、究而不严的“护短”行为,有效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进一步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使依法治税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正当权益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通过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发现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税收执法不严、力度弱化、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严格依照过错追究制度进行追究,坚持依法征税,严禁有税不征和征收过头税。
  五、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认真贯彻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要进一步完善选案、调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稽查运行机制,特别要严格按照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确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保证全年不少于10%的税务案件经过审理委员会审理;要严格执行由审理委员会进行重大案件审理的规定,不得由实施检查单位的内部机构代替。要切实提高审理质量,法制机构要增强责任心,敢于坚持原则,切实把好审理的法律关、政策关和协调关;同时也不得越俎代庖,要坚持集体审理的工作程序;经集体审理的案件,处理决定一律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作出。
  重视和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必须认真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继续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注重研究、总结和完善税收执法检查的形式、方法和手段,不断增强检查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和杜绝形式主义;要不断拓宽税收执法检查的范围,向税收征管的全过程辐射延伸;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执法检查,特别是要强化对本级直属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使税收执法检查经常化、制度化;要坚持检查工作底稿制、执法检查责任制和检查结果通报制,以促进检查质量的提高。
  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在税收层级监督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受案、审理、决定等制度,完善调查取证、听证质证、集体合议等复议办案程序,规范复议文书,保障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有序运行;要积极受理并审查税务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凡属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要及时受理,不得互相推诿或以任何理由拒绝;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防止和杜绝“官官相护”,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予以变更,特别是对于有纰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加以修改,以切实维护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如实逐级上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对于不按规定报送、工作质量不高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出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营造多层次、全方位的外部监督机制。要自觉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案,积极配合人大搞好各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监督;按照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法乱纪的人和事要公开曝光;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主动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公正地处理;积极聘请社会监督员,坚持开展“行风万人评”、“万家企业评行风”等各种活动,将税收执法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六、加强对依法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
  严格实行依法治税领导责任制。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税,关键在领导。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要认清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做依法治税的表率;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把依法治税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从根本上纠正和转变那些不适应依法治税要求的传统观念和工作习惯;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执法状况和工作实际,搞好规划,健全制度,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实施,把依法治税落实到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
  加强税收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税收法制机构既是制定行政规范、开展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机构,又是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执行机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大力推进,税收法制机构所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和发挥税收法制机构在依法治税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
  已经建立了政策法规机构的国税局,要按照其承担的工作任务,配备充实人员;未建立政策法规机构的国税局要配备专职人员,保证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系统、本单位的税收法制建设任务相适应。各级国税机关要尽快培养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纪律严明的人员从事税收法制工作,同时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工作中恪尽职守,积极探索,扎实工作。税收法制工作人员要认清责任,刻苦学习,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做到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为推进依法治税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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