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01]34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10-25
实施时间: 2001-10-25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2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财会[2001]898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财综[2001]4号)精神,并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核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0元(包括报名费、考试考务费等)。对符合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颁发从业资格证书时,同意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考试费的支出应按照“以考养考、专款专用原则,全部用于考试考务。具体分成比例为:省财政厅10元,用于考试命题、试卷印刷、阅卷等项开支;市、县20元,用于组织报名、考试考务等项开支。
  三、以上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加收任何其它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到期另行核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计算机软件专业技 鄂价费[2015]41 2015/4/1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 闽价费[2014]14 2014/5/13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 闽价费[2010]43 2011/1/1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分成政策的 辽财非函[2013] 2013/6/2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施放气球专业技术人员资 闽价服[2008]19 2008/5/5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6] 2016/4/1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收取招生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非[2011]68 2011/9/29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翻译专业等五 闽价费[2013]48 2013/12/25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鲁价费发[2014] 2014/6/1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 青发改收费[201 20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