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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会[2007]1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2-28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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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会计考办: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7]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从二OO七年三月一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40元的标准向考生收取考务费。
  2、各市、州、地收取的考务费,每科上交省20元,各市、州、地留用20元。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或直接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证10元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以上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考试报名宣传、考试命题、试卷印刷运输保管、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评卷以及证书印刷、运输等支出。
  附件: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7]32号)
  贵州省财政厅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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