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农[1998]6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8-5-20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9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宝坻、宁河、静海、武清县、大港区财政局、开发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本着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特制定《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科学开发农业资源,综合治理水、田、林、路,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脱贫致富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来源是,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自筹的资金,国有农业企业自身积累投入的资金以及经过法定手续筹集投入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按照政策规定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按1:1:1比例投入。  
  第五条 中央、市、县三级财政投入的资金,以县为单位计算,70%以上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30%以下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农发行专项贷款的安排,原则上30%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70%用于多种经营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集体、农户、国有农业企业的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用于多种经营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  
  第六条 各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编报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定,资金下达本着首先使用自筹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经检查后再下达市以上资金的原则。农行专项贷款资金,由农行依据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信贷管理原则安排,并商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达。 
  第二章 财政资金及集体、农户资金管理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1、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置的农业机械、配套机具和机械施工耗用的油料费。机库、油库、农机具维修费,维修设备购置费,机具库修建费等,不得列支。  
  2、农田水利建设新打、改造机电井及配套的井房、机、泵、管带、出水池、蓄水池,节水措施的材料、设备、安装(含技工工资)、机械施工的补助费,10kv(含)以下输变电线路的设备、材料、安装费用。新打或维修的小土井的费用不得列支。  
  3、新建、扩建和配套加固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源工程,灌区渠系配套,小型排灌渠系配套的材料、设备、安装(含技工工资)、机械施工费用。  
  4、新建、续建和更新改造总装机在5000kv(含)以下机电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kv(含)以下输变电线路所需的设备、材料、安装、机械施工费用。  
  5、排灌渠系配套工程,限于经市开发办立项的未列入市、县基建计划的支渠以下的开挖、疏通、防渗及相应的桥、涵、闸等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安装(含技工工资)机械施工的费用。支渠以上的配套工程投资不得列支。  
  6、兴建水土保持等工程的材料费。  
  7、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的种子、苗木和机械作业的费用,苗圃灌溉设施所需的材料、购置机具费用。
  8、在项目区推广农业、林业、水利项目新科技成果的补助费,包括;科技人员到项目区进行新技术推广试验、示范所必须的补助,在项目区组织有关基层农、林、水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所需讲义、资料费用。  
  9、为项目区服务的种子、种禽、种苗、种畜 的良种引进和繁育,以及良种基地的农田水利、种子晒场、仓库、精选加工设备及良种、种苗等繁育设备及仪器设备等设施建设费用。  
  10、项目区所在乡(镇)的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在推广、服务中所必须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费用。  
  11、采用客土、秸杆还田改良土壤、深翻土地的动力机械作业油料费,为改良土壤而建设的绿肥种子基地补助费。  
  12、修建项目区内田间机耕路所需的机械作业油料费及需建桥、涵的材料补助费。  
  13、为多种经营开发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项目建设所必须的设备、厂房、材料、技术组织措施费用。  
  14、在项目建设期中,利用农发行贷款投入的部分贴息补助。  
  15、按财政投资额1.5%提取的项目前期工作费。市、县两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1%提取业务活动经费。除此之外,不得再提取任何费用。  
  16、各级财政资金不能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和其他营业性项目,不得用于公司的资本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 中央、市、县三级财政资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帐登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倒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九条 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无偿与有偿投入的比例, 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占50%。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比例由县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使用财政有偿资金具体项目,由县级政府、开发办视其项目的经济效益及直接经济效益的程度确定。投入多种经营开发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都应使用有偿资金,并收取年费率不超过3%的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投入的有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由计划财务部门)统借统还。从借款之年起,第四年开始还款,每年还20%,第八年还清。    
  第十二条 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使用有偿资金时,必须附报同级财政的还款承诺和借款合同。如到还款的时限不能还款,市财政将通过财政预算予以扣还。对按时足额还款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要将有偿资金的使用要落实到债务人,保证按期归还。对到期不能足额还款者要相应核减当年投资指标;对今后的投资项目不给予立项;对及时还款着,给予奖励并在今后的项目立项、拨款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后,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尽快拨款,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 业务费的用途主要用于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必要的常用办公设备和凭证帐册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和职工福利。年终要编报业务费使用情况表,并报送同级财政监督监察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集体、农户自筹资金,由乡(镇)负责集中,乡财政所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帐簿,逐个登记,并给集资者出具收据。资金的使用,要有正式凭证,年终要编报资金收支对照表报送县开发办和财政局。 
  第三章 农行贷款的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是由农业银行负责组织发放和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与农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专项使用。先落实自有配套资金,再使用贷款,并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用于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实体进行土地治理开发、多种经营开发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预测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分为项目开发区贷款和重点项目贷款两部分。项目开发区贷款必须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计划投放批准立项的区域内。重点贷款主要支持农副产品加工增值和资源开发利用,可以安排在开发区内,也可以安排在开发区外,由各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农行因地制宜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的发放坚持政策性、实效性、安全性相统一的原则,择优选项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县级开发办要与农行密切配合,提供有充分选择余地的农业开发项目。农行考察认为可行的项目应积极推荐,列入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农行应于每年十月编报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项目贷款计划,由市开发办和市农行审查筛选后分别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农业银行总行。由农业银行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县开发办要配合农行作好项目单位使用贷款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协助农行收回到期贷款。 
  第四章 资金决算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需编报的财务决算报表有两种:
  (1)年终决算,与银行对帐后,编报本年度资金收支对照表,市开发办汇总后报国家开发办。
  (2)项目竣工后,于建设期满年的年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由市开发办汇总后报国家开发办。  
  以上两种决算报表,均包括各种资金的来源和资金使用去向。  
  第二十四条 市开发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竣工后,要有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和市级开发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数据分 晋国税函[2006] 2006/5/12
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 陕财办农发[201 2012/12/1
关于印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发[2 2003/1/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管理 财企三[2000]11 2000/4/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 浙财农发[2011] 2011/12/14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发字[1998]51 1999/1/1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主管人员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 银办发[2001]28 2002/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皖国税发[2008] 2008/5/1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2]136号 2022/11/21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的通知 财发[2016]9号 2016/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