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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社[2003]2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5-14
实施时间: 2003-5-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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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天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资金的筹集、使用,切实做好“非典”防治和资金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市政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治“非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指经市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由市卫生局统一管理的防治“非典”的各项开支,包括各定点医疗单位、防疫部门购置医疗设备、防护用品、有关物资及其他有关项目的支出,各定点医疗单位、发烧门诊收治“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医疗费支出,医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特殊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第三条 防治“非典”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局根据“非典”防治需要安排的预算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医院和防疫单位自筹资金。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定向或非定向捐赠的资金或物资折价收入。
  (五)各单位按规定为“非典”病人支付的费用。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各医疗、防疫部门申请预算资金,应向市卫生局报送申请预算资金的请示。市卫生局要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防治“非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要求,对申请的资金逐项进行审核,报市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后,转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对各医疗、防疫部门特别紧急的请款事项,市卫生局可按特殊情况审核拨付,并按上述规定程序补报审批手续,并转市财政局拨款。市卫生局收到市财政部门拨入的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按照市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审批的项目预算严格掌握开支,并及时编制支出报表,报市财政局审核。对大宗设备和服务项目采购,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二)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医疗费用管理。各医疗单位收治参加医疗保险“非典”患者的救治费用,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津财社[2003]15号)、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津卫财[2003]200号)规定,单独记账核算,每10天向有关医疗保险结算部门报销一次。医疗保险部门在收到结算单后3日内进行审核,并在2日内拨付资金。医疗保险部门要根据定点医院的实际支出情况,及时结算并拨付医疗费用,减少定点医疗单位的资金占压。
  (三)农民和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群众 “非典”患者医疗费用管理。对农民和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群众 “非典”患者的医疗费用,各医疗单位要按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我市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等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津财社[2003]17号)、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津卫财[2003]200号)要求,按人单独记账,每月1日和11日、21日按“非典”病人户口所在区县,报所属区县卫生部门汇总。各区县财政、劳动、卫生、民政局在3天内,联合对患者进行身份确认和费用审核。在第4天分别由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医疗救治费用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有关医疗机构(星期六、日不间断)。对进城务工农民,由各医疗单位每月1日和16日将医疗救治费用清单直接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在3天内对其身份和费用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2天内复核完毕,并将资金拨付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及时分拨有关医疗单位。已经实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的委局,对医疗单位报来的“非典”病人医疗费用,要进行重点救助,在收到医疗单位费用清单2日内,将资金拨付医疗单位。
  (四)防治“非典”社会捐赠款物财务管理。各捐赠单位和接受捐赠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28号)和民政部内部明电《关于接受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03]第64号)执行。
  (五)各定点医疗单位防治“非典”资金的管理。各定点医疗单位将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救治资金、医疗保险资金、社会捐赠款物以及其他资金实行收支专户管理,专人负责,做到账目清楚,账款相符。定点医疗单位购进医疗设备和防护物资,要进行清点验收,填写“入库单”,并按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登记固定资产账和物资明细账。 各定点医疗单位要按照市政府要求,积极筹措防治“非典”资金,不得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集体研究,一把手签字批准,切实健全资金内部监督控制制度。各定点医疗单位要在每日下午18点以前,将当日“非典”费用收支情况报表,报送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汇总后,要在翌日上午10点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每日中午12点以前将汇总报表报财政部。
  (六) 防治“非典”医务人员工作专项补助的管理。市级各定点医疗单位要根据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津财社[2003]14号)规定,制定具体补助方案,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执行。对补助档次、范围的划分解释由市卫生局负责。各定点医疗单位要将每天按规定享受补助的人数、资金数报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每月1日和11日、21日预拨资金。市财政局视防治“非典”工作情况预拨市卫生局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并与市卫生局按月联合审核补助开支情况。
  (七)其他支出管理。防治“非典”的其他支出项目,各定点医疗单位要及时请示市卫生局批准后开支。   
  第五条 非典”专项资金监督与审计
  (一)各定点医疗单位要按规定认真落实好资金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 “非典”专项资金。
  (二)“非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非典”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
  (三)市审计局、监察局定期对各定点医疗单位“非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非典”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条 各区县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县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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