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返还教育事业发展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04]4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2
实施时间: 2004-8-22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2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收取的教育事业发展费予以全额返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各地方税务分局对餐饮、娱乐业代理征收的教育事业发展费,由市财政局全额予以返还。
  二、各地方税务分局要在2004年8月25日以前,将上述期间已征收的教育事业发展费有关情况,包括缴费人名称、缴费金额、单位帐号等进行清理汇总,并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计会处。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国库处在2004年8月25日至9月25日期间集中办理返还手续。
  三、市财政局返还的教育事业发展费与单位实际缴纳金额有出入的,有关单位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经核实后予以调整。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审核标准 股票发行审核标 2002/9/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等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 湘地税函[1995] 199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