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05]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2-3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8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目录》为准。凡未经批准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停止收取,由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目录》印发后,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新设立的收费项目和调整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三、本《目录》不包括中央驻津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卡制”管理。市财政局、物价局将收费目录统一汇编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列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内容,免费发放到各级执收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执收部门在向企事业单位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和收费员证。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目录》和收费卡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五、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现行财务体制和项目规定级次,全部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今后新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标准,要实行听证制度,并报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和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5年2月1日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以前印发的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停止执行。
  附件: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五年二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7]17 1997/12/2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湘政发[2008]24 2008/10/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 沪财预[2007]36 2007/1/1
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03/4/25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粤价[2010]282号 2010/12/8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清理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0/10/26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 [1992]价费字17 1992/4/20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价费字[1992]13 1992/4/1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 财综[2014]56号 2014/8/2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 京财综[2008]13 2008/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