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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05]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2-3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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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目录》为准。凡未经批准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停止收取,由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目录》印发后,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新设立的收费项目和调整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三、本《目录》不包括中央驻津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卡制”管理。市财政局、物价局将收费目录统一汇编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列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内容,免费发放到各级执收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执收部门在向企事业单位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和收费员证。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目录》和收费卡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五、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现行财务体制和项目规定级次,全部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今后新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标准,要实行听证制度,并报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和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5年2月1日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以前印发的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停止执行。
  附件: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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