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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企一[2003]3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8-20
实施时间: 2003-8-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13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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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企业总公司(控股集团),财税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我局拟定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要求,特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
   一、建立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出资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对各区县财政局已投资入股的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部分,由市财政局予以返还,进一步充实各区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资本金。各区县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在二年内原则上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扩大担保贷款规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作用。市财政在五年内每年从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扩充担保基金规模,适度降低担保条件,扩大贷款担保范围。
   (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每项业务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四)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进行评估和作出决策。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五)建立对政府组建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制。为化解贷款担保风险,鼓励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组建的担保机构承办的担保业务,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实行再担保。
   (六)申请再担保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且要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申请办理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向市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再担保申请,经审核后办理再担保手续,并缴纳已收取该项担保费的30%。对再担保业务发生的净损失,由市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承担30%;申请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承担70%。
   (七)鼓励社会开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对新开办的担保机构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从其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已交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八)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从2003年起,对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比上一年增长的金融机构,由市财政按贷款增长额给予适当奖励。
   (九)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信用信息平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县政府组建的贷款担保机构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逐步实现联网共享。对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按照手续从简、费用从低的原则办理贷款担保。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十)对新成立的专门从事中小企业人员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的单位,凡能据实核算上述服务收入的,给予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十一)鼓励现有的停产半停产中小企业恢复生产,吸纳原企业下岗职工重新上岗。对吸纳下岗职工重新上岗达到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的企业,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在两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返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优惠。上述停产半停产中小企业,是指开工率不足于生产能力50%,在岗职工人数不超过其在职职工人数30%以内的中小企业。
   (十二)建立扭亏增盈机制。取消按企业亏损作为衡量标准给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对连续三年亏损,本年度实现扭亏为盈的企业,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按扭亏增盈额的5%提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和经营者群体。
   (十三)从2003年起三年内,中小企业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的费用,包括场内咨询费、鉴证手续费和交易佣金予以免收。免收的上述费用,由市财政局对产权交易市场给予补偿。
   (十四)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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