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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发[2001]5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7-30
实施时间: 2001-7-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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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实施工业东移,是我市城市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全力支持工业企业的东移。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的意见   
  为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我市城市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目标,现就实施工业东移战略、 促进结构调整有关财税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工业生产企业,自搬迁投产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按企业投产后第一年至第三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额、 第四年和第五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以及投产后第一年至第三年交纳的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0%, 直接拨付给企业,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专项用于企业搬迁。  
  二、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工业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可由市技术改造贴息资金在1至3年内给予适当的贴息资助。
  三、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工业生产企业,可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规定的计算折旧的办法计提折旧,以加速资金回收和技术改造。  
  四、工业东移企业征用农田,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工业东移企业转让原有土地的收入,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后,由财政部门按各税种的收入之和拨付给企业,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
  五、为支持工业企业东移,加快企业建设和搬迁,尽快启动生产,对企业土地变现有特殊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以其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资产作抵押,按照评估价格或约定价格,由市财政局给予资金垫付支持,待企业土地 变现后再予归还。
  六、财政部门和企业迁入区的政府,根据各年度企业搬迁计划和企业类型,区别企业不同情况支持企业搬迁。
  (一)对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中小型企业,将其上交的市级财政收入划转为区县级财政收入。
  征地面积较小的中小企业,以其购地资金与上交财政收入相比,凡上交财政收入在五年内能够抵偿企业占地资金的,企业迁入区的政府应无偿向企业供地。
  征地面积较大的中小企业,以其购地资金与上交财政收入相比,凡上交财政收入在五年内不能抵偿企业占地资金的,企业迁 入区的政府应采取折半计租、以租代售、到期拥有使用权的办法供地。
  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缓解企业迁入区的政府垫付征地资金的压力,对征用农田的工业东移企业,原则上应预先交付一部分征地费用,由企业迁入区的政府组织按计划征用土地。待其缴纳的市级收入按上述规定转入区级国库后,企业迁入区的政府应向无偿供地企业返还企业预先交付的征地费用;应向折半计租、以租代售企业抵免土地租金。
  (二)对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大型企业,其搬迁后的市级财政收入不作划转,企业征地费用按企业搬迁计划方案解决。
  七、工业东移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做好企业改制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确定企业国有资产存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按收益分配或期股期权等激励办法。
  八、污染搬迁企业相关财税政策比照本意见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九、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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