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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东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企一[2002]3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2-9-18
实施时间: 2002-9-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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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工业东移战略,推进企业结构调整,优化城市资源布局,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工业东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工业东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天津市工业东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
  为实施工业东移战略,推进企业结构调整,优化城市资源布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范围地处本市外环线以内、列入工业东移计划、享受市政府确定的工业东移财税优惠政策、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且无抵押无纠纷的搬迁企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物、地下构筑物统一由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收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一律按搬迁企业现用地性质、现状使用条件和现四至范围(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管委会认定。
  三、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调节资金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收购搬迁企业占用的土地,凡规划为绿地、道路用地及其他公益用地的,由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转市土地管理等部门按规划性质组织建设。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收购搬迁企业占用的土地,凡未规划为绿地、道路用地及其他公益用地的,经统一整理后在一级土地交易市场(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扣除购地成本、银行贷款利息、出让金政府纯收益、大配套费及土地整理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作为政府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市财政返还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20%,专项用于补偿规划为绿地等公益性用地的收购成本。余下的80%部分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调节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
  (一)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业东移整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提供搬迁企业基本情况,经市经委审核,确定年度土地收购计划。
  (二)列入工业东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计划的企业,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提出委托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审查后,列入收购范围。
  (三)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负责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管委会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收购。
  (四)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与搬迁企业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搬迁企业移交全部有效用地证件后,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原则上按该土地评估价格暂付50%,剩余的50%款项,待双方履行交地、验地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搬迁企业。 
  (五)搬迁企业原则上要在收到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支付首次购地款的三个月内组织搬迁,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出现特殊情况,在签订收购协议时与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六)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处置土地所得政府收益转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调节资金部分,在15天内按规定的方法返还给相关搬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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