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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农综[2003]7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10-13
实施时间: 2003-10-1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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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提高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竣工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13号)和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逐步实现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13号)和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在总结历年验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项目验收')的对象是经国家和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立项已竣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专项科技示范项目。竣工项目验收分为市级验收和国家级验收,市级验收采取一年一验收的办法,国家级验收原则上为三年一验收。
  第三条 竣工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竣工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我市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具体规定和制度,经批复的各类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调整文件及项目扩初设计。 
  第五条 竣工项目验收实行自下而上,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本区县竣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并报请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进行验收。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区县竣工项目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对全市项目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每三年报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进行验收。
  第六条 竣工项目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严格执行验收的依据和程序,认真核查验收的内容,落实验收责任,遵守验收纪律。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和专项科技示范三类竣工项目均应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包括核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等。 
  2、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核查经批复的各类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完成情况和农民投工投劳情况。
  3、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及档案管理等情况。 
  4、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农产品的示范带动作用和增加财源及促进农民增收情况。 
  5、中央、市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区县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拨付及使用情况,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 
  6、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情况,执行县级报账制和财务规章制度及审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主体和发放、回收的情况。 
  7、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前期工作费和科技推广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八条 土地治理竣工项目应增加验收的内容 
  1、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推广等项措施的综合配套治理情况。 
  2、水利工程特别是水源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农业措施的各项建设内容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林业措施的农田防护林网面积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5、推广的各项农业技术是否先进适用,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是否真实。  
  第九条 多种经营竣工项目应增加验收的内容: 
  1、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中所指出问题的改进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品种、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含土建工程)、设备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3、企业经营状况及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后带动农户情况。 
  5、财政无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专项科技示范竣工项目应增加的验收内容: 
  1、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和推广情况。 
  2、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科技培训完成情况。 
  3、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推广和辐射效果。 
  4、财政无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向被验收项目区县下发验收通知,明确验收的具体时间和要求。  
  第十二条 被验收区县在接到验收通知30天内完成自验并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验收材料,包括: 
  1、 申请验收报告; 
  2、自验报告; 
  3、区县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4、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5、验收统计报表及报表软盘; 
  6、区县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计划批复文件; 
  7、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图;被验收区县须将申报验收材料装订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第十三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验收组并对验收组成员进行培训,对验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包括验收的内容、方式、方法、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等。  
  第十四条 验收组工作程序如下: 
  1、 听取被验收单位有关项目完成情况汇报; 
  2、 查阅有关文档资料,了解项目情况; 
  3、 检查项目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4、 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5、 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工程完好率; 
  6、专家评议; 
  7、填写验收评分表; 
  8、验收组归纳验收意见; 
  9、与被验收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验收组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包括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和验收评价等。  
  第十六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及时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汇报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 总结验收情况,下发'验收通报',对于项目完成较好的区县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区县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 对验收合格的区县,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达项目验收的审定意见,并颁发'合格证书'。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十九条 竣工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自验结果负责,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全市抽查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的验收组,组长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处级干部担任,成员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内部和市农业综合开发专家组中挑选,由财务、水利、农业和林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验收的时间原则上每个区县不超过三天,按照各区县的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国家级验收的时间将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组应对验收工作高度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严禁弄虚作假。验收后的项目和资金如果发现问题,将追究验收组的责任。 
  第五章 验收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的验收将根据被验收区县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给予'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四种评价。
  第二十四条 被评为'基本合格'以上的区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2、规章制度健全,文档资料保存完整,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扩初设计科学编制实施计划; 
  3、严格执行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没有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的现象,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较好,工程管护制度落实,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4、治理措施得当,有效排除制约农业生产的主要障碍因素,项目区农业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5、区县财政能够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在预算上足额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6、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资款现象; 
  7、按规定落实财政有偿资金债务,能够按期、足额偿还,无抵顶和挪用项目资金现象; 
  8、验收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同验收结果一致; 
  9、区县农发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
  第二十五条 被验收区县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 
  1、未经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同意,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验收准备工作,以致不能按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2、无项目扩初设计,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质量差,完好率低于90%; 
  3、区县财政配套资金完成不足应配套资金的80%,未在预算上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4、不与验收组积极配合,拒绝向验收组提供有关会计原始凭证; 
  5、项目区县没有专门的农发机构或机构不健全,未按规定配置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 被验收区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1、 未经市农发办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计划; 
  2、 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3、用当期财政资金抵顶以前年度应归还的财政有偿资金; 
  4、项目区县存在不能按时偿还财政有偿资金现象。 
  第六章 验收的奖惩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每年对验收合格的区县进行评比,成绩突出的,除通报表扬外,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区县,除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直接收回项目财政资金。 
  1、对于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未按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建设的,全额收回项目中央、市级财政资金。 
  2、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全额收回项目中央、市级财政资金。 
  3、用当期中央、市级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偿还的中央、市级财政有偿资金,造成项目空转的以及没有下拨有偿资金,但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全额收回中央、市级财政投资。  
  第二十九条 对于经过整改仍被评为'不合格'的区县,暂停立项,限期全面整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立项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竣工项目验收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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