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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会[2005]3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5-31
实施时间: 2005-5-3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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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规范培训市场,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与实践;
  2、会计改革与发展;
  3、新发布及现行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4、会计法规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5、会计基础规范和内部控制规范;
  6、现代会计管理方法;
  7、会计电算化知识;
  8、其他会计管理知识。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班;
  2、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备案后举办的培训班;
  3、参加各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班、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班;
  4、接受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6、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
  7、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效的继续教育形式。
  三、继续教育的学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组织和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审批培训机构和培训点。
  持证人员原则上在当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当参加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发生冲突时,应选择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的培训。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高级会计人员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
  1、对当年评审通过的高级会计师,省财政厅组织“进门”培训;
  2、对历年评审通过的、年龄在50岁以下的高级会计师,省财政厅将直接分批组织培训;
  3、省财政厅将与省国资委、大型企业集团等单位联合组织对其控股、参股公司会计人员的培训。
  (二)各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当地其他持证人员的培训。
  (三)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培训的,由主管部门事先将培训内容、课时、时间、地点、师资情况、参加人员等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后,再组织培训,财政部门将实地跟踪监督培训班情况。
  (四)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1、持证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继续教育情况;
  2、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培训,由备案地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实际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结合财政部门实地跟踪监督的情况,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3、持证人员参加非所在地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的,由组织培训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开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到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4、参加系统主管部门组织的、与持证地不同的培训的,由备案地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实际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结合财政部门实地跟踪监督的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开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到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5、参加各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班、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班的,持准考证、听课证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6、接受会计专业学历教育的,持学校出具的参加当年会计专业课程学习的成绩证明,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7、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参加培训的学时证明,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8、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的,持课题立项文件和研究报告,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9、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计算机联网后,由组织培训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登记,不再开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组织培训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培训费,严禁利用培训之名向参加培训的人员乱收费、高收费。
  五、继续教育的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行政区域内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不低于持证人员的5%。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检查面不低于持证人数的50%,检查的重点是:主管部门、较大行政事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应每年将抽查和检查结果进行通告。
  二ΟΟ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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