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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5]16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30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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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管资料管理工作,省地税局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执行之前,即2001年至2004年形成的社会保险费征管资料,应比照本办法,于2006年2月底以前完成整理归档工作。
  二、社会保险费和地方税收以同一份缴款书入库的,需将缴款书复印存档。从2006年1月起,社会保险费入库必须单独开出缴款书。
  三、各市、州局在2006年3月底前,要对社会保险费资料归档情况进行督查。省局将于2006年4月底,对2005年及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管资料归档工作进行抽查。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会保险费征管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征管资料管理,保证征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切实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费征管文档一体化管理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费征管资料,是指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全过程中形成的与征管有关的文件、征缴通知单(包括到人明细)、入库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案卷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记录资料。
  第三条 社保费征管资料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长期保存的原则,并与税务信息化和税务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相统一。
  第四条 社保费征管资料管理内容包括社保费征管资料的采集(录入)、整理、移交、归档、移送、保管、调阅等部分。
  第五条 全省社保费征管资料实行分级责任制,由各级地税机关的规费主管部门负责资料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培训;直接从事征收、管理等基层征管单位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并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管资料实行按年分户专档管理,年终将按月收集的社保费征管资料从地方税收征管档案中分离出来,按以下归集流程操作:收集资料—分析资料—确定归档范围—按年度、问题和保管期限三级分类—以件为单位装订—排列—编号—上柜。
  第七条 社保费征管资料按管理需要可分为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
  一、综合资料一般集中在市、州局社保费主管科室,包括:
  (一)各市州地税局与劳动社保部门之间相互传送的所有资料;
  (二)市、州地税局与各县(市、区)地税局相互传送的资料;
  (三)各县(市、区)局上报和汇总报省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表》
  (四)其他如文件、联系会议纪要、调研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各县(市、区)局集中管理分户资料,包括:
  (一)各县(市、区)地税局与劳动社保部门之间相互传送的所有资料;
  (二)与市州地税局相互传送的资料;
  (三)缴费单位的社保登记;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单或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通知单;
  (五)缴费单位缴费申报表;
  (六)缴费个人缴费资料;
  (七)社会保险费入库缴款书;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社保费征管活动中形成的综合资料,由市州局主管科室的社保费专干按月负责收集,年度终了经审核整理后,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送市州局档案室保存。
  各县(市、区)局、涉外分局等直接征收单位的纳税大厅负责按月收集社保费分户资料,年度终了经主管科室审核整理后,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送县(市、区)地税局档案室保存,无档案室的送市州局档案室保存。
  实行征管信息化的单位除按月移交或归档外,还应按信息管理规定将上述征管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每年形成的征管资料,应在次年三月底前完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年度归档资料必须是社保费征管各环节办理完毕后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资料格式以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和劳动社保部门制定的表证单书式样及规格为准。
  凡涉及与缴费人或劳动社保部门间相互移送的需签字、盖章的文书资料应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十条 计算机数据库中存放的各种征管清册(含个人缴费明细记录)、台账等综合资料,次年元月底前应集中打印成册和数据备份,并按要求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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