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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地税发[2004]88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8
实施时间: 2004-5-28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7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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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市局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拟定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问题。根据川税发(1993)146号、成府函(2003)65号文的规定,房产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应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房产评估后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作帐务调整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企业作帐务调整的次月起按评估值计征房产税。
  三、对已投入使用而尚未入帐的房产,税务机关应从房产使用之次月起参照同类房产原值或其他方法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对融资租赁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仍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函发(1996)109号文规定执行。即:在融资租赁期间由承租使用房产的单位或个人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单位或个人在开征范围内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修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应由使用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个人或企业将自有房产入股到企业,无论是否办理权属变更,只要是企业按房产作股价入帐、提取折旧的,应由企业按房产作股价作为房产原值扣除30%后计算缴纳房产税。凡企业不作股入帐,而是定期付给房屋产权人一定数额“红利”(租金)的,则应视为出租,而由产权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七、对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是否征收房产税应按照原四川省税务局川税二(87)184号文规定:对地处房产税开征范围以外的大中型企业需要开征房产的可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86)203号文规定办理。即:对地处房产税开征范围以外的大中型企业,需要开征房产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确定。
  八、对粮食购销企业按1998年的应征数征收房产税(川地税发[2001]79号)的照顾到2003年底已到期,2004年起应全面征收房产税。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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