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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3]5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7-7-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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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2月中国石化集团将主业资产组建上市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是其全资分公司,在全省设12个地市级分公司和81个县级支公司或经营部,并管辖800多座加油站。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后,核算机构上移,县以下不再设置核算机构,因此已难以在各县按规定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为了有利于企业的集团化经营管理,有利于增值税款的计算和及时缴纳,同时考虑县级支公司和经营部所在地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二号令颁发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之规定,对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方式。中石化江西分公司设在各市、县(区)的分支公司实行"地市级分公司统一汇总核算,县级支公司按比例就地纳税"的增值税纳税方式。县级支公司作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当地领购发票,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管理。县级支公司所属加油站全部纳入汇总核算范围。个别跨设区市的县级支公司由地市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汇算清缴。
  二、增值税款的计算。  地市分公司汇总所属单位当期销售额并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得出当期应纳税额;将当期应纳税额按所属各单位销售额占汇总销售额的比重进行分配,得出所属各单位当期应纳税额。所属单位是指地市分公司本部、县支公司和经营部,不包括地市分公司设在县(区)的油库。
  地市分公司在所属县级支公司之间调运成品油作为移库处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集中在地市分公司抵扣,县级支公司和经营部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方能地市分公司抵扣。
  地市分公司设在县(区)的油库,其增值税由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按销售额的5‰预缴。
  三、关于纳税申报。
  (一)县级支公司必须在每月4日前将上月所属单位的成品油销售量、销售额按品种填列《中国石化县级石油支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上报主管分公司,同时抄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地市分公司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销售额进行增值税汇总核算,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在所属单位间按销售额比重进行分配。
  (三)地市分公司在每月7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中国石化县级石油支公司应交增值税统一清算表》一式四份报送地市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在8日前审核盖章,除留存一份外,其余三份退回地市分公司,由地市分公司、县级支公司和县级支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各留一份。
  (四)地市分公司在每月8日前通知所属县级支公司于10日前将地市分公司分配的应交增值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五)地市分公司每月10日前对所属单位增值税款进行统一清算,将所属单位按比例缴纳的增值税之和作为已交税额,向地市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分公司本部承担的应纳税额。
  四、年度终了后,由省国税局组织税款清算。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国石化县级支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略)
   2、中国石化县级石油支公司应交增值税统一清算表(略)
   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本部及地市级分公司核算范围一览表(略)

  江西省国税局
  2003年1月2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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