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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均衡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办发[2007]41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4-11
实施时间: 2007-4-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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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均衡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甘肃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均衡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支出均衡性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各类专项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全省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政府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明确到具体项目和所属单位。除特殊规定外,不得将专项资金预留到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同时,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滚动预算项目库。
  第四条各级专项资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各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尽早下达计划和预算,按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环保、社保、卫生、教育、科技、基建等数额较多、季节性较强的专项资金,务必及时下达,确保支出的均衡性。在每年6月底、9月底之前,专项资金的下达比例不得低于60%、90%。除特殊原因外,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拖延至第4季度分配。
  第五条对于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时间及比例,及时提出分配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下达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第六条对于上级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已明确到项目的,财政部门和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于未明确到项目、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的22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意见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于每年11月、12月两个月收到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及时沟通,务必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和拨付工作。
  第七条对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确保当年拨付到位,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结转。对于以前年度结转的上级补助专项资金,要在次年第一季度核对清理后,及时拨付到位。除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外,上级补助专项资金不得连续跨两个年度结转。否则,由上级财政收回,予以重新分配。
  第八条对于财政部明确规定需进行集中支付的各类中央专项补助,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支付。对于本级财政的专项资金拨付,一律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的支付申请后,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笫九条对于社会保障、扶贫、救灾、国债、农业综合开发、天保工程等重点专项资金及粮食风险基金,全省统一实行“专户封闭运行”的方式调拨资金。对于“省直管县”改革试点县的各类专项资金,要按照改革方案下达拨付,并通知各市州财政部门。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从每年第二季度起,按月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相关报表,并在项目结束或年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第十一条对于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由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督促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取消该专项资金,另行安排使用或平衡预算,并由同级政府通报批评。对于补助下级的专项资金,相关主管部门如不按照有关制度和本暂行办法规定及时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或发生挤占、挪用,造成损失浪费的,上级财政部门有权收回资金,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报政府审批后重新安排项目,相应削减下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数额,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资金的跟踪问效。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中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和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要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审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管理 通知
  主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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