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质询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3]215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2
实施时间: 2003-8-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5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质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保护纳税人及其他
税务当事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质询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利、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税收执法质询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质问
、查询、申辩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有异议,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质询;接受质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第五条 纳税人质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条 纳税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提出质询:
  (一)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
  (二)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四)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五)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涉税事项的行为;
  (六)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七)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八)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提出质询,也可以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提出质询。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质询,应当场予以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
,应记录在案,并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纳税人在质询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纳;
具体行政行为确属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条 纳税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质询,税务机关无正当
理由不予答复的,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下级税务机关限期答复。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不能因纳税人提出质询而加重处罚或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质询不依法作出答复的,或因纳税人提出质询
而加重处罚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上级税务机关应责成其纠正,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质询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国税局
  2003年8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 厦国税党组[200 2005/1/1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鲁国税发[2001] 2001/12/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 2004/10/8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加 桂地税发[2002] 2002/3/2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执法考 冀国税函[2008] 2009/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3] 2003/11/1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 苏国税函[2004] 2004/9/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 粤国税发[2005] 2005/6/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办 湘地税发[2004] 2004/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湘地税发[2002] 200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