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3]9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1
实施时间: 2003-3-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9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2]96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范围划分问题,理解上出现分歧,要求省局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中"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财税[2002]29号文件中所称"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纳税人销售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江西省国税局
  2003年3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征 财办会[2016]44 2016/11/26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政策问题 甬地税一[2003] 2003/12/2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1/3/3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指南 2002/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 鲁国税发[2001] 2001/6/27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 财会[2017]4号 2017/2/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 粤国税发[2009] 2009/5/14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财会[2006]3号 2007/1/1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 杭地税二[2004] 2004/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 厦地税发[2011] 201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