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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保障局江西省工商局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局江西省经贸委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劳社就[2003]4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工商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计委 江西省建设局 江西省经贸委 江西省劳动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9-4
实施时间: 2003-9-4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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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人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各有关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最近专门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要求各级领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经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贯彻落实赣发[2002]13号、赣府发[2001]32号文件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进一步明确《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除赣劳社就[2003]3号文件规定的四类人员外,对1998年以来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002年1月1日以后国有企业新下岗的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因单位等原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按规定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国有企业改制后因企业未筹措到经济补偿金等原因而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上述人员中在2002年9月30日前仍未再就业的,可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2、凡在2005年底之前,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和吸纳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三年时间的优惠政策。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发现有违反规定转让、出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的,要立即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追究有关责任。
  3、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的其它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可以享受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型工业企业按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计算。上述企业中的现有企业享受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的优惠政策,新办企业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的优惠政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和人数按赣发[2002]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关手续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
施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办理。
  4、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以及本通知第3条规定的享受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赣发[2002]13号文件享受相应期限的社保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不再执行原定需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5、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已经享受了政策优惠,如其新办连锁店、分店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该店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享受新办的服务型企业优惠政策。
  6、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赣府厅发[2002]53号文件的规定,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市、县(区)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市县(区)、有关部门不得以完成收费任务为由对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规定免收的收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收费收缴任务。对违反规定者,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第281号令的规定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财政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
度,并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按季统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统计情况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7、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确定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以影响税收任务为由推迟或拒绝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减收,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在税收收入任务指标中予以抵减,抵减当地政府确定的税收收入指标。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按季统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统计情况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8、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商贸企业的标准。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商贸企业"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和零售商店等。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按照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9、进一步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鼓励各类形式的灵活就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每小时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按全省最低工资划分的区域,一类地区不低于27元,二类地区不低于25元,三类地区不低于23元,四类地区不低于21元。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可按个体工商户的办法执行;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待遇,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
区按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发[2003]10号文件的要求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要简化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争议仲裁等方面的手续,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灵活保障和灵活服务。
  10、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经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可调整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补助的资金应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
  11、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由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扩大到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小额贷款范围除按赣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的对象外,可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并可享受中央财政贴息。适当放宽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以上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贷款规模,其贷款规模按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每人1万元左右计算。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贷款规模按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2万元左右计算。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以房产抵押申请小额贷款的,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凭其《再就业优惠证》、担保机构推荐意见免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免予办理评估登记;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个人信用评定制度,充分发挥社区或下岗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信用状况的评价作用,对信用等级高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可进一步放宽办理手续。各级担保机构要与合作开展小额贷款的商业银行密切配合,加强贷前调查、贷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完善担保工作制度,防范贷款和担保风险。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帮扶机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好担保基金,解决好担保机构的编制和人员业务经费问题,保证担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要按省政府的要求,在2003年9月底之前,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全部落实到位。
  12、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13、完善就业困难群体帮扶机制,适当提高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凡吸纳原属国有企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社区就业岗位均可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用人单位出资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14、适当提高政府免费培训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政府免费培训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社会招标办法。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工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机构等方面专家参加的审核小组,做好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审核和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培训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或企业用工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报销全部培训人员的费用。适当提高免费培训的支付标准,培训费标准在600-1600元/人范围以内,其中再就业培训不低于600元/人,创业培训不低于1000元/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从促进就业资金或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跨省务工人员以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培训。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15、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和协调。用于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中的小额贷款担保资金、由省劳动保障厅直接办理的培训、职业介绍、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所需资金由省本级安排。各级财政和劳动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对再就业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
  16、盈利性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非盈利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从事社会劳动。税务部门要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专用税务发票。
  再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把它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再就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免费就业服务、再就业资金投入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江西省国税局
  20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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