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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4]25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5
实施时间: 2004-2-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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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治税,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功能完善的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的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服务观念。开展纳税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税收环境,是国税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是国税机关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是每一个国税干部的法定义务。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教育广大国税干部树立公仆意识和正确的权力观,增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将纳税服务的各项措施贯彻到本职工作中。
  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要努力实现纳税服务观念五个方面的转变。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执法的内涵,坚持以人为本,税务管理由监督打击型向服务管理型管理转变;二是要淡化权力意识,增强服务意识,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三是要讲求服务质量和效率,由过去对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向基本行政行为规范转变;四是要从片面追求形式的误区中解脱出来,由注重形式向形式、内容、效果相统一转变;五是要充分认识到提供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由有偿服务向无偿服务转变。
  二、创新服务形式。优化纳税服务,要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简化办税程序,从质量、效率的角度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办税手续。
  优化纳税服务,要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
  (一)开办纳税人课堂。利用国税机关税务培训中心或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开办纳税人课堂。对新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设立“纳税第一课堂”,进行涉税、办税基本知识培训和辅导;对已进行过基本培训的纳税人,针对其不同的办税需要和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分类培训和辅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大、中学校设立税务课程,对大、中学生进行税收基本知识教育,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二)开展税企面对面的交流。建立国税机关与纳税人面对面的互动交流机制,加强税企沟通,如举办国税机关领导层与企业管理者的“税企论坛”、主管国税机关管理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恳谈会”;实行“纳税人接待日”制度,接受纳税人的投诉、申诉,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问题;建立税企联系卡制度,结合户籍管理,落实纳税服务责任人。
  (三)开展多样化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介,利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大对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的宣传。一是编印各种宣传资料,在办税或公众较集中的场所免费供纳税人阅取;二是播发税收公益广告,开办税收固定节目、税法专栏,宣传国税机关、宣传税收政策;三是选择在公共场所、边远地区设立纳税服务站,现场咨询和处理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依托信息技术,建立融网上办税、政策咨询、法规公告、办税指南、投诉举报、资料下载、税收论坛等为一体的税务网站。
  (四)建立税收援助、救济机制。对办税有困难的年迈、伤病纳税人,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国税机关办税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应当为这些特殊的纳税人群体提供必要的税收援助,上门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送服务上门;对纳税人依法提起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请求,国税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救济的要求,积极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国税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时,一般情况下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告知服务,将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告知纳税人,自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纳税服务调查。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纳税服务调查,听取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征询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满意度,并向社会公布改进措施,更好地做好各项纳税服务工作。
  (六)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出谋献策。利用国税机关联系面宽、信息量大、熟悉财务等优势,积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出谋献策,提供营销信息,提出加强财务核算建议。
  三、落实服务措施。优化纳税服务,要结合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大力落实各项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税。
  (一)推行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开展纳税服务的前沿窗口,实施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是惠及广大纳税人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关于实施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工作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一是制定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标准,对服务的项目及承诺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服务的质量及考核要量化、细化;二是改进行政审批方式,进一步整合窗口功能,将所有涉税审批事项的受理环节前移到办税服务厅,从源头上切断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和人员与纳税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促进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三是简化办税程序,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进一步优化岗位职责配置,对纳税人需办理的多项涉税事项或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涉税申请,要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办结;四是健全激励机制,进一步强化岗前培训,提高“窗口”人员素质,结合窗口文明创建活动,完善奖惩制度,加强对工作落实的考核。
  (二)推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通启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拓宽纳税服务领域,促进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互动交流,全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设区市要建立涵盖税务咨询、申报纳税、检举申诉、案件举报、税务公告、意见反馈等内容的12366纳税服务平台。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与电信等相关部门合作,充分发挥12366服务热线的作用。
  (三)推行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推行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不仅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基础,而且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需求的纳税人提供了便利服务。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关于推行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工作意见》要求,创新申报方式,拓展科技含量,加快推行步伐;要加强与银行、国库的联系,确保省局组织开发的《江西省国税局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系统》在今年上半年全面推行到位,基本完成申报纳税方式的转换,95%以上的纳税人及97%以上的税款通过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缴入国库。
  (四)推行纳税人办税“同城通办”、“异地通办”。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CTAIS上线后集中征收的优势,试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销等涉税事宜“同城通办”、 “异地通办”,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更为便捷的空间。
  (五)推行纳税服务责任制。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实际,不断丰富服务的内涵,推行纳税服务责任制。
  1、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制是指国税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受理纳税人的涉税事宜。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首问负责人应当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即问即答或引荐解答;对纳税人申办的涉税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受理或办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负责引导到应办岗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2、巡回服务制。对没有设立办税机构的边远地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地域情况及农村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设立若干纳税服务工作点,定期派出工作人员巡回开展税法宣传、税务咨询,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3、限时服务制。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环节,将纳税人申办的涉税事宜归纳为若干类、细化为具体项目,并对每一个项目的办结时限作出合理的规定。对纳税人申办的涉税事宜,由办税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即时受理,内部各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完成。
  4、告知服务制。在税收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需要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时,或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时,或涉税申请已提前办结,或超过预约时限纳税人未领取文书、证照等情形,或在涉税事项申办的法定期限届满之前,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告知或提醒纳税人。
  5、预约服务制。法定节假日内,纳税人急需办理涉税事宜的,可以通过预约的方式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指派工作人员给予办理。
  6、延时服务制。对上班时间内未办结的涉税事项,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办税需要,推延下班时间,直至办结为止。
  四、严格工作考核。要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与开展纳税服务结合起来,建立纳税服务考核机制。
  纳税服务工作做得好不好,一要看国税机关是否真正做到了公正执法;二要看纳税人是否真正满意;三要看纳税环境是否优良。具体包括:税收政策准确及时得到执行,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方便、快捷,纳税人的合理需求能及时得到满足,税收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等;四要看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是否真正得到提高。高质高效的税收征管主要表现为:国家税收不流失,做到应收尽收;税收管理不缺位,做到应管尽管;征管质量不降低,做到办税优质、高效;征管成本不增加,做到办税负担不转嫁。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考核方式分为内部考核和外部评价。“内部考核”以抽查资料、服务记录、工作实绩等形式为主,“外部评价”以走访纳税人、问卷测评等形式为主,县级局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内部考核”和“外部评价”活动。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把纳税服务工作作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方针,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纳税服务实施方案,健全纳税服务岗位职责,细化纳税服务具体措施,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及时向省局反馈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情况,认真总结本地优化纳税服务的新措施、新办法和新经验。

  江西省国税局
  20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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