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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7]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8
实施时间: 2007-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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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严格执行应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开票时间。各地、州、市地税机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及代开票中介机构自2007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以前使用的老版货运发票应于2006年12月31日一律停止使用。对于未通过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地税机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及代开票中介机构,区局将追究有关地税局或主管地税局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 要及时解决应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州、市地税局的信息部门,对于地税机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及代开票中介机构,在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出现税控软件或操作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和指导,确保开票工作正常进行;对于税控软件及开票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区局计算机中心反应。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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