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5]14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30
实施时间: 2005-5-30
失效时间: 2010-5-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6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全省有多户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收购凭证等扣税凭证,大肆偷骗国家税款,严重扰乱了正常税收秩序。为进一步严格税收征管,现就加强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税务登记管理,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关
  (一)在对新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对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银行账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必须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在新办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严格认定条件和标准,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必须全面、准确,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证件、资料进行核验;同时必须实地详细了解其生产厂房、机器设备数量、生产人员等生产规模、能力以及财务核算形式、财会人员配备情况,要求企业依法设置账簿,财务核算地必须在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已开业小规模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应按销售额依照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跟踪管理。对企业税务登记变更、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注销和年检等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进行调查、审核和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或审核意见,严禁在不掌握真实情况下即签字审批。
  二、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管理,严把发票供应关
  (一)在为企业办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的供应上,坚持从严控管和限量发放原则,做到既加强税收管理,又符合企业用票实际需要,严格发票供应审批程序。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时,必须实地核查。对新办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个别企业若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的,经实地核查后按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三)对具有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企业,其收购发票实行限量、限次、限额发售和验旧供新,建立详细的领、用、存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强化企业生产销售情况监管,严把销项审核关
  (一)实行税收管理员审签制度。税收管理员必须认真宣传、正确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扎实开展纳税服务。全面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销售、资金、税收等变化情况,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对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事前审查审核。
  (二)实时监控自产经营情况。以库存货物、资金往来账为切入点,根据企业生产加工范围、生产能力、员工数量、工资支出、物耗比例和货物出库、发票开具情况等指标按月对自产货物产量、产值进行测算分析,推算企业月最高生产能力和运转负荷,做到以能定产、以产控销、以销计税,对企业销售收入变化较大的及时分析是否与其生产能力相符。定期实地盘点企业库存货物数量,防止以物易物、以货抵债等隐瞒销售收入行为和资金体外循环。
  (三)建立委托加工业务跟踪管理。设立对外委托加工业务税收管理台账,根据企业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原材料出库证明和运输凭单,详细反映其委托对象、金额和交割情况,供货合同必须报税务机关备查。强化外委业务过程管理,企业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凭据,货物收回时企业必须报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加工货物收回的运输凭单。
  四、加强进项凭证核查,严把进项抵扣关
  (一)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进项抵扣凭证的审核、分析,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分析其进项真实性和逻辑性。对在审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抵扣税款的,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要审核是否为其生产产品组成部分,对购进的不属于组成产品所需原材料进项发票,通过约谈,调查其业务合理性。对企业取得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一次性购进货物数额较大的,通过实地调查或协查函调,核实其业务真实性。
  (三)加强购进货物抵扣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之间的逻辑比对,通过购进货物抵扣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的对应关系,分析其货物购进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
  (四)对企业取得农业初级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需抵扣税款的,实行票到入库、付款抵扣制度(付款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没有付款凭证的,其进项税款不得抵扣。对企业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的,实行“先稽核比对、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对未通过总局稽核比对或比对不符的海关完税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五、强化日常稽核、评估管理,严把税负关
  (一)继续做好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通过“票表稽核”,以审核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信息比对不符的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二)运用《江西省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按期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重点评估分析企业税收负担率、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及应纳税额变动情况,比对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的各类指标,对税负明显偏低、销售异常的及时转入约谈或核查。
  (三)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要素的数据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企业实际生产能力,以确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及纳税能力。
  (四)经纳税评估发现涉嫌偷骗税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强化出口货物退税管理,严把供货审核关
  (一)加大退税审核力度。各级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要认真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重点审核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并对出口企业申报进项和自产货物真实性等进行确认,定期审核出口企业账务与企业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是否一致,特别是对“不得抵扣税额”、“已退税额”、“免抵退税抵减额”认真核实。
  (二)实行出口货物源泉监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精神,鉴于税收管理方式的改变,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大出口货物监管力度,推行出口验货制度,确保每笔交易行为发生的真实性,监控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纳税人出口供货必须有供货合同,合同内容应齐全、规范,其供货数量必须与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相符,货物发出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验货并签字后才能开具发票。对出口供货企业,要分析其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能力和产品结构,并对耗用主要原材料、商品和原材料来源渠道是否正确,出口货物是否属于自产产品或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费用支付是否配比以及出口货物的流向及时了解掌握。
  (三)加大打击出口骗税力度。当前,出口骗税主体从外贸企业逐步转向生产企业,在环节上转向生产环节和原材料的购进、抵扣环节,偷税与虚开增值税发票、出口骗税不法行为更加紧密结合,“四自三不见”仍是骗税主要形式。因此,各地国税局务必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虚增进项;取得虚假报关单,以少多报,空箱过关;隐瞒内销,虚增进项;通过委托加工产品形式,向外地出口供货等骗税手法。
  各地国税局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辖区内生产性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工作开展一次重点检查,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严格生产性企业增值税各环节的管理,防止偷骗税案件发生。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函[2010]157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05-14
实施时间:2010-05-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的通 深国税告[2005] 2005/10/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 甘国税发[2003] 2003/5/3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浙国税流[2004] 2004/8/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 京国税发[2003] 2003/8/2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有关问题的通 鲁国税流[2000] 2000/3/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 京国税发[2003] 2003/7/3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货 鲁国税函[2010] 2010/6/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 浙国税流[2003] 2003/7/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冀国税发[2001] 2001/9/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 桂国税发[2001] 20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