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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5]17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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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税源管理,我省国税系统于4月1日起全面推广应用了《江西省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纳税评估软件”)。近三个月来,纳税评估软件运行总体良好,纳税评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巩固成果,进一步做好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
  纳税评估是新时期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控管的重要手段。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纳税评估的重要意义,一把手要高度重视纳税评估工作,要经常过问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把纳税评估作为征管能力工程常抓不懈。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纳税评估工作规律,努力深化、拓展软件应用,提升软件应用效果;要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协调机制和配套管理制度,通过开展培训、组织经验交流、进行典型案例分析评比等形式不断提高评估水平。基层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要把纳税评估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用好评估软件,同时注重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人机结合,创造性地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二、突出纳税评估重点
  针对当前纳税评估软件自动筛选面过宽、疑点指标过泛的问题,各设区市国税局要认真研究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以设区市为单位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为进一步提高效率,预防重大税案发生,纳税评估应突出重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要按月实行增值税重点评估:
  (一)当月发生零税负、负税负申报,以及税负率低于省局发布的税负预警下限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金额为零或很小的纳税人;
  (三)“四小票”抵扣金额较大的纳税人;
  (四)各类民政、福利企业;
  (五)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
  (六)国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三、建立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反馈机制
  市、县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办法,加强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建立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反馈机制。
  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个案具备下列情形的,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规定,达到立案标准的: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不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个人在5000元、企业在20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对本通知第二条明确的增值税重点评估对象,税源管理部门按月评估后,疑点问题不能排除且纳税人又无合理解释的,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外地国税机关来人来函确认辖区企业存在或涉嫌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等情况的。
  对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及反馈,通过纳税评估软件实现电子流转,移送及反馈的具体时间和流程明确如下:
  (一)税源管理科(含农村分局)每月20日前将需移送稽查部门的评估案源移交征管股;征管股在2个工作日完成对移交的案源清分、审核后移送稽查部门。
  (二)稽查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对移送案源的稽查。情况特殊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三)对已查结的案件,稽查部门应于结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稽查结论移交征管股;征管股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稽查结论的清分、审核后反馈给相关税源管理科。   
  四、夯实纳税评估工作基础
  (一)加强对纳税评估数据、资料的管理。要严把信息采集关,建立考核制度,确保纳税评估数据准确、及时;要加强评估资料保管,电子数据应按数据管理要求按时备份,凡进入约谈举证环节的纳税人,必须将其纳税评估有关纸质资料分户存放在资料盒(袋),年终随同其它征管资料归档;要规范评估文书使用,严格按照省局规程的要求,正确使用纳税评估文书,评估信息实行电子流转。
  (二)调整纳税评估期限。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申报期结束之后进行,评估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一般不进行跨年评估。除本通知第二条所列增值税重点评估对象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评估,查帐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按季评估,所得税纳税人按年评估;设区市国税机关每年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对2-3个行业纳税人的评估活动。
  (三)规范纳税评估处理。纳税评估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按评估结论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调整账务,并在相关文书中补录评估处理情况,注明补缴税款、滞纳金的金额。经过纳税评估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按补申报处理,有上期留抵的可以冲抵留抵税金。
  五、强化纳税评估工作责任
  对计算机筛选出的疑点户,应当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安排人工案头审计,评估结论必须严谨,要防止为追求工作进度而敷衍了事、利用纳税评估为企业偷逃税行为减轻处罚、应移交稽查而不移交或为达标随意移交案件行为的发生。
  各地国税机关要制定纳税评估个案复查和评估质量考核办法,将评估工作质量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和干部能级评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下列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或者因明显疏忽或工作敷衍、影响纳税评估结果的,给予批评教育至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理;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下行政处分;使国家税款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直至降级行政处分;使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
  (二)瞒报评估结果,应移交案件而未移交的,给予批评教育至责令待岗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纳税人利益遭受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三)对移送案源未认真查处,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至取消执法资格的行政处理;情节较重,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落实纳税评估软件推广进度
  各设区市国税局要严格按进度抓好纳税评估软件推广应用工作,下半年省局将组织一次纳税评估工作经验交流,并对各地纳税评估软件推广应用及纳税评估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各设区市国税局要按照省局要求,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报表资料通过FTP上报省局征管处“纳税评估进度表”文件夹内,省局将按季进行通报。
  为总结经验,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请各设区市国税局按月报送下列案例:纳税评估补缴税额列前3位的案例;纳税评估移送案源,稽查查补税额列前3位的案例;纳税评估发现的其他典型案例(如评估个案呈行业性特点的案例)。案例以电子文档形式发至省局内网“征管处@jxgs.tax”邮箱。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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