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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25
实施时间: 2005-10-2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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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 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四)属地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按照经济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管理范围,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户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税源管理需要和纳税人实际情况,建立重点税源“驻企管理”、集贸市场“专业管理”、中小税源“划片管理”、农村税收“巡回管理”的分类管理格局。
  第四条 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应当贯彻精干、精细、精心、精良的管理理念。要培养一支综合素质优秀的税收管理员队伍;要树立精细管理意识,追求精于细微,做到“点”、“面”结合;税收管理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精心管理,耐心服务;要加强税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税源管理手段先进、措施到位、效果优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税收政策宣传、纳(退)税咨询辅导;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开展税源预测分析;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辖企业的纳(退)税评估;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协助进行发票管理;(退)税款结算清缴、注销清算;征管资料管理等。
  第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
  (一)对纳(退)税人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的真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进行税种核定。
  (二)对纳税人停业情况进行巡查核实,对在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按规定进行注销清算,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缴销发票以及有关税务证件。
  (四)对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及时进行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按规定制作认定文书,提出非正常户认定意见。
  (五)督促纳税人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并按上级要求进行验证、换证工作。
  (六)对来本地临时经营的外埠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经营收入及发票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七)定期对辖区纳(退)税人经营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掌握辖区营业铺面转让、出租、出借情况,督促纳税人办理开业或变更登记,杜绝漏征漏管。
  (八)督促、辅导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了解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熟悉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督促纳税人将全部银行帐号、会计核算制度及核算软件报国税机关备案。
  第七条 税务认定管理
  (一)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情况的下户核查,形成实地调查报告,提出认定、年审、变更、注销的初步意见。
  (二)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一般纳税人有严重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员应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取消该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初步处理意见。
  (三)对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督促其缴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专用发票以及税务证件等。
  (四)对免税企业(产品)资格认定等相关税务认定进行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加强跟踪管理。
  第八条 发票管理
  (一)对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购资格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有必要实地核查的,下户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提出票种核定的初步意见,并根据审批意见录入核准信息;对变更票种登记的,税收管理员应当下户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经批准后进行票种变更登记。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出的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下户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负责对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纳税人未按时缴销发票或超定额开具发票的,由办税服务厅即时进行处理,税收管理员协助进行催缴处理;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五)落实税控装置的推广,督促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和保管税控装置,依据税控装置记录数据分析税源及其变化情况。
  (六)对协查系统转交的异常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七)对纳税人提出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八)对纳税人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销货折让证明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 申报征收管理
  (一)对纳税人的申报方式和征收方式提出核定意见;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方式变更申请、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提出核定或调整的初步意见。
  (三)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征期结束前,对平时申报纳税不正常的纳税人提前进行提醒;征期结束后,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四)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进行认证、报税,采集、报送“四小票”信息和纸质清单;对稽查协查系统转交的出口退税异常发票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对纳税申报中不能即时处理的疑点问题和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票表比对”中出现的不能即时处理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依法核定并征收税款。
  (七)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督促纳税人按批准期限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八)对纳税人申请减、免、退税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
  (九)对纳税人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税前列支情况的核查。
  (十)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督促纳税人依法清缴欠税。
  (十一)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十二)开展税源调查分析,全面、及时掌握辖区税源及其变化情况。了解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出口创汇及退(免)税申报情况,掌握出口企业的基本数据。
  (十三)对纳税人申请开具收入或财产等有关纳(退)税证明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负责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督促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对于申报不及时的出口企业要查明原因,采集、报送“出口不退税”信息和清单,并移送给征税机关。
  (二)负责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退税纸质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三)负责核对《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申报明细表》内容与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退税原始凭证的一致性;
  (四)负责初步清分退税申报资料中骗税敏感地区进货和骗税敏感货物以及其它疑问事项;
  (五)负责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
  (六)负责将出口企业报送的单证、资料以及由退税机关签字盖章的退税审批表按月归集保管;
  (七)负责对提交的退税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八)负责反馈出口企业的各项退(免)税审核数据。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
  (一)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分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审核进、销项税额与其生产能力、正常物(能)耗、资金、仓储等是否匹配。
  (2)审核进项是否真实,是否属于抵扣范围,是否为其生产产品组成部分,对购进的不属于组成产品所需原材料进项发票通过约谈调查其业务合理性;需转出的进项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进项转出;
  (3)对取得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一次性购进货物数额较大的,通过实地调查或协查函调,核实其业务真实性;
  (4)对购进货物抵扣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进行逻辑比对,通过购进货物抵扣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的对应关系,分析其货物购进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
  (5)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重点审核分析销售额的真实性。
  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重点审核分析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审核分析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4.其他纳税人重点审核分析计税依据的真实性。
  (二)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依托《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对辖区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三)对照申报审核和纳税评估系统筛选发现的疑点,确定重点纳税评估对象,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处理。
  (四)对纳税评估反映问题的规律性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税源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征管资料管理
  (一)按“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分户建立税收征管资料,确保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准确。
  (二)负责当年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税源管理部门统一将上年度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送档案室归档。
  第十三条 纳税服务
  (一)及时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反馈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辅导和税务咨询,讲解办税程序,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
  (三)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纳税义务或税收法律责任。
  (四)为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上门服务。
  (五)积极引导和帮助纳税人采用多元化电子纳税申报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六)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推荐、上报和核查工作,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七)开展其他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工作职责
  (一)积极做好税收调研、以及各类报表、报告、总结、与税收管理有关的各项资料的上报等工作。
  (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做到文明、廉洁、务实、高效,自觉接受监督,依法保护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减免缓抵退税审批和违法罚没收入的收缴等工作。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核定并当场征收税款的和在交通不便地区、集贸市场需要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十七条 对新设立的工业企业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由税收管理员下户核查时进行生产(销售)能力测算,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能力测算表》(附件2);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收管理员每年初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生产(销售)能力测算,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能力测算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能力测算表》由税收管理员采集录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并列为纳税人征管资料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企业税收管理员应掌握纳税人的下列生产经营信息:
  (一)企业登记认定基本信息、生产经营规模、主要品种、经营项目以及出口产品种类、出口国别等综合情况;
  (二)企业基本生产流程及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
  (三)企业产品价格水平及同比情况、产品进(销)货渠道等;
  (四)各税种申报缴纳、减免退缓税、欠缴税收、查补税款、税负水平及其同比数据;
  (五)入库税收与税源预测比较情况;
  (六)发票领、用、存情况
  (七)影响税源变化的其它信息。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辖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制作《税收征管建议书》(附件3),向税源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管理建议:
  (一)税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异常情况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三)催缴期满后仍不缴纳税款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或者因税控装置发生故障导致数据出现差异的;
  (七)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八)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九)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十)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十一)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负责出口退税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发现出口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制作《税收征管建议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管理建议:
  (一)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二)出口退(免)税单证无法提供、有误、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
  (三)未录入或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清,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
  (四)发函未回,回函不清或虽回函但不足以排除骗税嫌疑的,回函内容不清、格式不对或填写项目不全等情况的;
  (五)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不配合退税管理部门清算工作,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法违章行为的;
  (六)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
  (七)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
  (八)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所成交出口货物,或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货物的。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当及时制作《税收征管建议书》,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送征管部门统一清分后转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需要进行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履行管户职责,实行工作日志制度。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及时将本规范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及其他税源信息、管理意见、工作情况等及时登录《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附件1)。
  《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由设区市国税机关根据本规范所附的式样统一印制,按年发放。县(市、区)国税局要定期对《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进行检查,并作为日常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与所管纳税人的联系,并向纳税人发放纳税服务联系卡。
  纳税服务联系卡的式样由设区市国税机关统一规定,由县(市、区)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纳税服务联系卡应当包含有税徽标志、主管国税机关名称、税收管理员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四章 素质培养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外,税收管理员还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税收执法资格,持有《税收执法资格证书》;
  (二)熟悉税收、财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持有计算机NIT初级以上证书;
  (三)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税收管理员,从事税收工作应3年以上,且税收能级在五级以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收管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制度,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行为。
  税收管理员应当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并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注重提高税收管理员的财务会计水平、数据分析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技能,鼓励税收管理员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的专门人才。
  税收管理员应当加强自学,熟悉财会、税收等有关知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与纳税人沟通的技巧,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定期对税收管理员进行思想政治、业务方面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针对税源管理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确保税收管理员队伍的清正廉洁。
  第三十条 市、县(区)国税机关要根据辖区纳(退)税人数量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规模。
  税收管理员办理重要的认定审核等事项和进行日常检查,必须实行双人上岗;税收管理员对同一纳税人的管理,原则上连续不超过2年。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国税机关要推行税收管理员税务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监督。按年对纳税人进行走访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和纳税服务情况。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具体归口税源(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 考核内容包括执法规范、征管质量、税收服务等方面,考核结果与能级评定、收入分配、评先创优等方面挂钩。征管部门每半年对考核情况进行一次复查或抽查。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质量,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成绩优异的,各级国税机关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严格按照执法责任制度的规定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工作质量未达到规定的要求的;
  (二)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税收执法不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后果,影响外部对税务机关评议的;
  (三)违反廉政纪律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应予追究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较大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或存在其它违规、违纪等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本规范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所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含设区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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