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冀财企[2003]7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6-6
实施时间: 2003-6-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4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和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现就财政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是推动我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举措。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扩大经济总量,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发展是第一要务”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民营经济尽快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成为实现“翻两番”奋斗目标的重要支撑力量。
  二、财政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应把握的原则
  (一)要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应享受国民待遇,对民营企业要实行“三同”、“三不”,即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加码、不歧视、不干扰。
  (二)要与中央的方针政策相一致。国务院三令五申,各地不得擅自制定减免税和越权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任何地方不得超越权限出台涉及税收的优惠政策,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一律废止,为各类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要依法加强管理。依法管理,也是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民营经济的规范、迅速发展。要鼓励民营经济依法按市场规律运作,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三、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以及安置吸纳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彻底清理“三乱”。协同监察、物价、工商等部门,全面清理收费项目,对省制定的专门面向民营经济的收费项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清理,对保留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制定收费目录,把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向全社会公布。以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彻底脱钩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三乱”行为,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
  (三)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投资领域。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参与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对民营企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资助或奖励。支持和鼓励省内外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通过购买、承包、租赁、联合、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推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退民进”,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
  贯彻公共财政和国民待遇原则,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经济发展资金在扶持对象上不再区分所有制性质,给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政策待遇。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吸附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增加科技含量,在符合国家项目立项政策的前提下,高新技术贴息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的资金安排上,可以向民营企业倾斜。建立和完善主要面对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力度,通过贷款担保、贴息等方式,拓宽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引导、聚集社会资本,壮大民营企业的实力。
  五、改进和优化对民营经济的服务
  各级财政按照建立民营经济服务体系的规划,尽力而为地对该体系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通过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加大有关财政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信息,为其享受财税优惠政策、获得资金支持提供便利条件。发挥好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职能,组织面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指导民营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鼓励合法经营,打击偷逃骗税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快健全企业产权交易平台和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民营企业经济利益。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浙高法[2018]20 2018/12/1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 渝地税发[2004] 2004/3/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省委、江苏省人民 苏国税发[2004] 2004/11/16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贯彻中共湖南 湘财企[2003]17 2003/6/19
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 内发改民营字[2 2023/11/2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依法平 渝高法[2017]30 2017/12/21
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6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国债电字[199 1996/2/5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深化“ 湘税发[2023]62 2023/8/7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云财企[2012]28 2012/9/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支持民营经济地方税收优惠政 冀地税发[2004] 20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