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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5]35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0
实施时间: 2005-12-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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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结合江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创新管理理念
  普通发票管理不仅是一项单纯的税收业务,更是一项涉及到纳税人,延伸到消费者的社会性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从服务经济大局的高度,提高对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认识,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要从依法治税的高度,提高对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认识,切实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畸重畸轻、买难卖难的问题,培育纳税人主动领票、主动用票意识,把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作为税收源泉控管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从优化服务水平的高度,创新管理理念,把普通发票管理同加强个体税收定额核定、加强市场税收分类管理结合起来,把普通发票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管理与服务并举,找准工作突破口,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二、依法管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办法
  (一)规范纳税人用票
  1.推行普通发票普遍领用。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按规定办理普通发票领购手续,领购、开具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普通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检查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对“双定户”可以从高核定其“双定税额”。非乡(镇)政府所在地且地处边远农村、山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领购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生的业务收入需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2.推行普通发票逐笔开具。纳税人发生生产经营行为取得收入(支付款项)时,必须按规定逐笔开具发票。对纳税人一次销售小额商品、提供零星劳务或收购金额在25元以下,购货方(出售方)未索取发票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
  3.完善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赣国税发〔2004〕259号)的规定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对各地在代开发票过程中反映的不易取得购货方证明及在农村偏远地区不易取得身份证明的情况,作适当放宽。即将赣国税发〔2004〕259号文件中第九条改为“若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为个人,并且销售货物和劳务的金额不超过1000元,只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销售初级农产品金额不超过200元,可以暂不提供身份证明。”此外,为加强部分特殊经营项目源头控管,适当放宽代开发票范围。一是主管国税机关可委托高速公路建设部门购进砂石等建材时代开发票代收税款。二是授权供应居民水、电、煤气、天然气的企业可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用户缴纳费用的同时代开发票。各设区市国税局可制定具体规定。
  (二)规范普通发票缴销及管理
  1.取消手工版衔头发票。为适应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强化税收征管,自2006年4月1日起,原则上取消手工版的企业衔头发票。
  2.发票监制章套用级次。为顺应集中定点印刷和精简票种的要求,发票监制章的套用与各票种的级次应一一对应。
  (1)套用省级发票监制章: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代开统一发票(电脑版)。
  (2)套用市级发票监制章:代开统一发票(手写版)、收购统一发票、初级农业产品销售发票、出口商品销售发票、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换票证、企业衔头电脑发票、税控收银机专用卷筒式统一发票、收取发票保证金收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清单。
  (3)套用县区级发票监制章:商业销售发票、产品销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发票、定额发票。
  3、发票缴销。
  (1)缴销期限。普通发票缴销时间为3个月,对未达起征点用户缴销时间可以放宽为6个月,但其领购发票金额版本应从低核定;衔头发票缴销时间可以放宽为6个月内,具体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普通发票每次印制数量为1年用量,票面加印有效日期,有效日期以18个月为限。超过有效日期未使用完的普通发票由县以上国税局负责将结存的空白发票集中销毁。定额发票及卷筒式发票由于取消了存根联,目前暂不缴销,各地应加强发票使用监管。
  (2)缴销方式。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可采用交旧或验旧方式,具体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定;在非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实施发票同城通购通缴后),采用验旧方式。
  (3)“双定户”发票开具金额录入。为与核算税款的计算时间相协调,发票缴销时办税服务厅操作员在综合征管软件根据“双定户”纳税人填写的合计数分月录入发票开具金额情况。发票核查、比对留待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后台操作,对需补税的,由税源管理部门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补缴税款。
  4.发票核销。对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纳税人,期满予以注销时其所领用的发票无法追回的,由该户的税收管理员填写《纳税人流失发票核销报告表》,税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主管国税机关征管股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核销。税务机关库存的普通发票发生被盗,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作废,保管人员填写《税务机关发票核销审批表》,部门负责人、被盗普通发票所在局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经设区市国税局同意后予以核销。国税机关库存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灾或改版换版、衔头发票超过有效日期等原因,失去效力或价值的发票,国税机关可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发票核销申请,保管人员填写《税务机关发票核销审批表》、部门负责人,被盗普通发票所在局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经设区市国税局同意后予以核销。
  (三)加强定点印刷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定点印刷规范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1998〕406号)要求,加强对普通发票印刷环节的控管。一是加强质量管理。按照发票票种设计要求和印刷质量标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普通发票印刷的质量。二是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和保密要求,做好发票监制章、防伪用品及发票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坚持废品、次品发票的集中监销制度。对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丢失发票监制章、防伪用品及发票成品、半成品的印刷企业,一律取消其发票定点印刷资格。为确保普通发票定点印刷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定点印刷厂的监督检查。三是逐步实行集中定点印刷。为提高普通发票印刷质量,降低印刷成本,逐步收缩普通发票定点印刷网点,各设区市原则上设1-2家定点印刷企业,对定点印刷企业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份进行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各设区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全市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与工本费的差额部分集中掌握、统一调节,并将其作为普通发票工作奖励基金进行发放,实行“以票养票”。
  三、简化手续,优化发票服务手段
  (一)放宽整本未填开发票查验缴销期。为节约纳税人经营成本,纳税人整本未填开的非衔头发票在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并在整本未填开发票封面加盖查验章后,可在下一个查验缴销期内继续使用。对于有发票违章行为的纳税户不属放宽查验缴销期的范围。
  (二)简化领购手续,实行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纳税人依法纳税后可在办税服务厅任一“管理服务窗口”一次性申办普通发票领购、缴销事宜。办税服务厅在纳税人初次办理普通发票领购手续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传递来的票种核定及票种登记情况,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其每次限购的发票数量及最高票面金额,纳税人在以后领购普通发票时,可持领购簿到大厅在核定限额内直接办理。
  (三)方便发票使用,在“双定户”中逐步推行定额发票
  1.鼓励用票,依定额分别供票。各地国税局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特点,在个体工商户中推行无存根联不需缴销的定额发票。同时可以增加普通发票金额版本品种,增印千元版,百元版、拾元版的剪裁普通发票和填开式普通发票,根据个体工商户双定税额的大小,核定其领用的票种。双定税额较高的,核定高面额发票;双定税额较低的,则对其核定低面额发票。对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鼓励开票,超定额视情补税。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在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开具发票的金额在国税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含,下同)的,应就超过部分按规定进行申报补税,未超过核定定额20%的不补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开具发票的金额高于国税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但仍低于起征点的,按规定不予征税。
  (四)方便纳税人领票,逐步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为解决国税机关机构撤并后非分局所在地纳税人购票难问题,提升国税机关纳税服务水平,节约纳税人用票成本,在全省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是国税部门打破传统的发票领购、缴销地域限制,允许纳税人在本县(市)及设区市城区范围内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普通发票的领购、缴销的一项新型纳税服务。综合征管软件2.0 版上线后,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的权限设置可以在县(市)及设区市城区范围内实现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文)。
  四、加强监控,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并创新“双奖”办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普通发票举报有奖和索取发票有奖制度(以下简称“发票双奖”)是加强税源监控,在全社会营造用票、护票良好氛围的有效手段。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当地党委政府多请示、善请示,要帮助政府算活账,看整体效应,以争取党委政府的资金支持。同时,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介,加大对广大消费者的宣传力度,让消费者了解索取发票的意义,知道举报发票违章的途径,掌握参与发票有奖的方法,以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积极推行普通发票“双奖”。各级国税机关应继续扩大“索取发票有奖”活动的试点。在索票兑奖中可采用“刮奖”方式,或实施普通发票收集有奖活动。“发票集奖”即消费者在收集到一定数量普通发票后,可到当地国税部门兑取相应奖励。这是“发票双奖”之外,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新方法。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收集发票数量与奖金额度,制定发票集奖办法,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逐步培养起消费者自觉索取发票意识。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举报有奖”落到实处。一是确保奖金来源。根据《江西省国税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发〔2001〕241号)文件要求,各地要确保省局下拨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总额的8%用于发放发票举报的奖金。同时,各地应在发票销售差价中提取10-20%用于发放发票举报的奖金。二是加强发票奖励基金的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设专门科目对发票奖励基金进行核算拨付,并由发票管理部门在查实的基础上予以兑付。三是确保奖金发放及时到位。各级国税机关要简化兑奖程序,于查实后7日内兑付奖金,以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
  (三)建立查处发票违法行为的应急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消费者举报普通发票违章的案件及时查处,非涉税的发票违章案件15日内查结。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发票举报“110”快速反应机制。即针对适宜现场处理、即时办结的发票违章案件的快速反应,当场办案机制。现场处理的受案范围可参考以下8种情况:以各种理由不开具或部分开具;开具使用过、已作废的发票;开具假发票;开具收款收据或以白条代替发票;开具非本单位或个人领购的发票;开具已刮开有奖标识的发票;利用“回赠券”、折扣等方式诱导消费者放弃索取发票;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国税局自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的考核体系。加大对普通发票管理考核力度,建立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一是将纳税户普通发票管理作为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行一岗两责。即管税的同时必须管票,加强考核,奖优罚劣。二是将普通发票“双奖”情况纳入对基层国税机关年度考核内容。对发票违章举报查处工作的接报、检查、处理、奖励要有详细记录,并装订成册。三是将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户数(领用率)和纳税人用票面(使用量)纳入对基层国税机关工作考核内容,并与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考核挂钩,以此促进普通发票领购率和开票率的提高。四是设立纳税人诚信用票档案,把依法用票作为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标准之一,鼓励诚信用票,打击非法用票,增强纳税人依法领票,依法用票意识。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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